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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未成年人“打赏”能退还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16:08:55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未成年人“打赏”能退还吗》

近些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亲属手机购买游戏道具、向主播大额打赏等情况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关于未成年人虚拟充值消费、直播打赏等行为法律效力的广泛讨论。未成年人为上述行为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认定,其成年亲属能否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3月2日,最高法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第七个案例“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答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二、基于《民法典》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当事人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打赏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仅当刘某父母同意或追认后,才发生效力;若刘某父母拒绝追认的,则刘某的行为自始无效,某科技公司应当返还全部打赏金额。显然,本案刘某的父母拒绝追认刘某的打赏行为,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三、基于《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此我们如何证明是未成年人进行的打赏就是关键,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陆的是自己的账号,绑定父母的账户打赏,那么就不难认定为是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未成年人偷用父母的名义注册账号充值并打赏,此时父母就需要举证证明的第一个事实即是: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所为,但该事实通常难以证明。其一,即便事实是小孩自己所为的打赏,父母也难以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具言之,打赏行为通常是在手机端、电脑端上进行,输入相应支付密码即可充值打赏,难以识别操作主体,如何能确定操作者是该未成年人?其次,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应当掌握在父母手中,相应的卡号、密码也由其父母保管,没有其父母同意其如何获取到卡号、密码,并绑定相应账号,进行充值打赏?


如果无法证明打赏行为是小孩自己所为,就无法要求某公司返还款项。因此,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出发,父母处于非常不利的情况。或许,这也是上述案件最终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的原因。

四、本案的启示

民事纠纷的处理坚持以有理、有据作为基础,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购买虚拟道具等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通常是处于 “有理但不有据”的尴尬境况。哪怕事实上就是未成年人偷偷进行的行为,但其成年亲属却无法提出确切、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进而导致最终处理上的不利结果。而且,也正如有的网友提出的那样,是不是大人打赏过瘾之后,可以说是小孩子的行为,最后要求返还?


所以,即便是最高法以案例的方式支持了“返还款项”的观点,但是父母仍应对此报以谨慎的态度,多多加强教育和约束。若未成年人私自打赏等行为真的发生,也应及时保留相应证据,积极联系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专业方向: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财税、人身损害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项目。


韩翀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


专业方向:

公司法 劳动法


执业格言: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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