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浅析邢台男子经历千年难题之后的法律问题
终于,现实嫁接到了理论。
去年的司考神题火遍朋友圈
但是,细心的小伙伴一定会问:
如果甲的母亲和妻子同时遇险,先救谁呢?
因为甲对两者分别都负有救助义务。
现实版的千古难题就这么与邢台小伙不期而遇,
在洪水中上演了一场黑色幽默。
吞没邢台大贤村的洪水,让他“失去”了再婚的妻子、4岁的女儿和2岁的儿子。
他们并没有死,只是选择离开。迁往离大贤村十里地的安置点的第二天,高丰收回村里探查情况,妻子就趁这个间隙,拿着家里仅有的2000块钱,带着儿女离开了。
妻子离开的原因,更像是大洪水赐给高丰收的一个残酷的黑色幽默——在“媳妇儿和妈同时掉水里先救谁”的选择题里,他“舍近求远”,本能地选择了后者。
人生似鸟同林宿,大限来时各自飞。
婚姻走到了尽头,让人徒唤奈何。
惋惜之余,
不妨留一只眼睛审视下选择过后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和对妻子的救助义务其实是并重的,在女友面前先救妈有法可依,在妻子面前,邢台男子进退失据。
有人质疑男子这样做,会不会构成对孩子的遗弃。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这么对号入座,遗弃的帽子扣的好像也并无不过。
其实不然。
遗弃罪中以“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为构成要件之一,法律的确规定了父母有保护孩子的义务,但是未规定亲属遇到同样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救人的先后顺序。每个鲜活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在力之所及范围内只能救起一个的情况下,不会因为救了谁,没救谁而构成遗弃等不作为犯罪。
在这场感情漩涡里,我们暂且不谈孰是孰非,也不争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妨将目光聚焦到做完这道选择题后,面对妻子的心灰意冷,决绝如铁,两人的婚姻该何去何从?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准予离婚客观上必须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回到邢台洪水案,事后,妻子起诉离婚,以洪水时丈夫未救自己致情感破裂为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法官针对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实务经验上看,妻子的离婚诉请很可能不会被采纳。
附:
先救妻还是先救妈?
邢台大水,他选择先救妈
转引央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