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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出路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14:05:36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新法治]的《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出路》

榜眼:[新法治]的《看了“饿了么”被罚,你还会饿了么?》

探花:[新法治]的《谁保存,谁公开!》

在当前社会新常态下,民商事纠纷日趋增多,各地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持续处于高倍运行的态势。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既要满足公众日益强烈的司法需求,又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就需要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从去年10月开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与浙江事务所作了有益的尝试,开创了一条法院和律师合作的第三方调解模式。这在全国都是首创,双方不仅签订《委托、委派调解协议》,确立《调解规则》,形成有效的诉调衔接机制,而且通过大量合同纠纷、家事纠纷、劳务纠纷的调成案件表明,这样的创新值得去积极探索,这样的举措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目前,这项工作已得到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将会迎来更快地提升与更好地发展。

在担当第三方调解近一年来,我们所包括两位副主任在内的多位优秀律师依法进行调解工作,恪尽职守、坚定律师的执业道德,耐心细致、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极好地承担起律所及律师的社会责任。在今天的“一周刘言”中,我不仅想对他们表示感谢和敬意,也想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谈谈对民商事纠纷能够通过第三方调解成功化解、有效化解的一些体会及认知。

刘恩律师代表智仁律所与西湖区法院院长程建飞签订委托调解协议


众所周知,民商事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渠道,其中,调解除了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的特点之外,也是比较经济的解决方式,不会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其他解决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况且,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有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诉讼成本的优势,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所以,随着世界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潮流,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找准争议双方的利益契合点,取得正和博弈的结果,从而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效果实现越来越明显,我举两个实例来讲:

1

一个例子是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最优化的博弈。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有限理性等因素制约,未必能选择最优策略。因此,调解人公正的从中立者角度处理纠纷,往往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优化。譬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是消费者,向作为品牌家具经营者的被告购买了橱柜,但由于交付迟延、质量问题久拖未决而成诉,在委托调解过程中,我们抓住原告急待问题了结,以便完成后续装修,好尽快搬入新房子的需求,而被告不愿意接受定制品退货及商誉受损的想法,从机会成本分析经济角度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协调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供部分重作和补货,并以现金形式向原告作出补偿,原告免除了被告的违约责任,放弃退货主张。使得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长时间的讼累及不必要的成本负担和经济损失,真正把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2

无独有偶,我想结合在人民法院报登载的一个案例,来谈另一个成功运用法经济学的典型,就是考虑有关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经济分析法学领域赫赫有名的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在其“科斯定理”中提出: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资源配置都可以达到最优效率。但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永远存在,有效的权利分配和产权界定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民商事纠纷的化解应当贯彻成本与效率的意识。如某企业股东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该被告当时除了在企业的股权外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处于经济破产的边缘。但企业的股份有一个大企业准备收购,协商的过程估计有半年,如果收购成功,股权价格增加的可能性很大。考虑到企业的整体利益及原告将来能够实现的债权,法院决定中止审理。幸运的是,股权价格随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半年后企业达成收购协议,被告的股权价格上涨了3倍,股权处置后,足额还清了债务。一件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取得了圆满的效果。这样处理案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原被告之间常常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用法经济学理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对民商事纠纷的成功调解当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刘恩律师早期访问美国时与科斯博士的交流合影


回到前文来看,在一段时期内,法律供给落后于解决争议需求的情势下,通过第三方调解化解争议将更加会被法院和当事人所推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效率是永恒的主题,资源是稀缺的,传统文化注重“和为贵”、“和气生财”以及“合则两利”,暗合了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争议的价值取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开展民商事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当事人利益均衡,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将会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不可忽视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刘恩律师】浙江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高级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市律师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中小企业法律研究会副会长;杭州市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获得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司法部“廉洁奉公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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