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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号外!号外!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来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14:06:03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于本周开始发榜啦!本榜单将根据过去七天“微矩阵各微信公众订阅号”中阅读量排名前三的发榜公示,并将阅读量最高的文章重新在公众号上推广,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新法治]的《号外!号外!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来了!》—阅读量 9261

榜眼:[李小文律师]的《律师解读私募证券业务“新八条底线”》—阅读量  1227

探花:[法门老犬]的《独家/巧记中国五十六个民族名称》—阅读量  479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7月12日下午,浙江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家军莅临省行政复议局看望省行政复议局干部,并为新设立的省行政复议局揭牌,意味着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正式设立。虽然缓缓其步,但省行政复议局最终还是来到了我们身边。那么作为浙江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行政复议局的设立究竟意味着什么?行政复议局对以后的行政复议产生怎样的影响?就让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早在2015年8月18日,省政府就正式批复《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义乌作为浙江省第一个获批行政复议体制试点,并率先成立全省乃至全国首家实体意义的行政复议局。而义乌的经改革试点工作也为省级行政复议局的设立提供了经验。

新设立的省行政复议局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以及参考《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经验,其行政复议工作将将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对浙江省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即属于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类型。

 ★对浙江省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工作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即属于省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类型。

此外,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不由省行政复议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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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局的性质?

在行政法理论上有一对较为重要的概念,即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由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举个例子,比如杭州市国土局受理了某件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国土局就是行政复议机关。但在处理此件行政复议时,由杭州市国土局法规处进行受理、审查、裁决工作,因此国土局法规处就是行政复议机构。

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行政复议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复议权,而复议机关可以。比如,杭州市国土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落款及印章只能是杭州市国土局,而不能是杭州市国土局法规处。

回到我们的主题,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的性质应该是行政复议机构,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其归属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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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改革

省行政复议局的设立,对于我省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如上所说,作为真正意义上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局的设立将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职权的统一行使,逐渐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以更好的完善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救济方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旧有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各部门的法制部门或者科室进行,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局的设立将很大程度上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中立性、客观性,也将使行政复议工作更为专业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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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导

省行政复议局设立后,为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法等法定途径和依法维权,汇总了我省各地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下面就是小编在其中摘取的两则案例(小编近几日还会陆续推送典型案例哦,千万要关注啊!)。

案例一


XX公安局强制戒毒行为违法案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审理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

2009年3月27日8时许,申请人陈某某在家中以“溜冰”的方式吸食冰毒。同年4月3日15时许,申请人在XX镇XX村小区X单元XXX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申请人的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二胺、苯二胺成份。同年4月4日,XX市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罚决定。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于当日下午吞食手机电池板,XX市公安局通知其亲属并由其亲属送XX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救治,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申请人治愈后出院,在其所住地XX镇人民政府接受康复治疗,定期接受尿检。2010年3月22日下午 2时,申请人在XX农业银行内办事被XX公安分局民警强制送往XX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执行拘留。同年4月6日,XX市公安局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申请人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已戒掉毒瘾,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XX市公安局对其一年前的吸毒行为再次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实属不当。为此,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XX市公安局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申请人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交了XX镇人民政府禁毒办公室关于申请人在2009年5月25日、6月30日、9月21日、11月10日共4次尿检结果均呈阴性的证明。

行政复议期间,XX市公安局提供了2009年3月份及以前申请人吸毒被拘留、劳教的相关资料,但没有提供2010年3月22日申请人被查获时有否吸毒的相关资料,不能证明陈某某仍有吸毒行为。

评析: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下适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当相对人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以及他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存在妨害行政主体的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而且这项危害行为或妨害行为正处于进行当中,或国家及社会利益的现实的紧急需要时,行政主体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对相对人权利的处分,而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在行政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而不应将其异化为惩罚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作出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特点,对象是成瘾严重且必须立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而本案申请人虽然在2009年4月3日前曾多次吸毒且成瘾严重,但自其参加社区康复治疗后已经脱瘾,且无证据证明其有复吸行为,XX市公安局仍然以一年前的吸毒事实在事隔一年后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明显有违客观事实,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2010年3月22日,申请人在银行办事被查获时,XX市公安局对其尿检没有检查出呈阳性或有复吸现象,仍认为申请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强制隔离决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复议期间,经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XX市公安局沟通,XX市公安局自行撤销了对申请人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案例二

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违法建筑处理法定职责案


申请人:XX服饰绣品厂。

被申请人:宁波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审理机关:宁波市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XX服饰绣品厂因履行违法建筑查处法定职责争议一案,向宁波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9日,申请人XX服饰绣品厂以快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XX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书面材料,举报与其毗邻的XX建材店存在违法搭建行为并影响其日常通行,要求依法处置。接到举报后,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予以立案调查,查明被举报的XX建材店用于消防疏散通道使用的西边室外楼梯涉嫌违法。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局发函规划部门要求对搭建楼梯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意见。规划部门作出回函,认定建材店搭建该楼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此后,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进一步对该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同年9月13日,XX服饰绣品厂以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对其举报的某建材店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由,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区执法局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XX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以听证方式审理该案。行政复议期间,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XX服饰绣品厂作出了书面的违建调查情况说明,答复其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已开展调查,并将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行政复议机关答复称,其已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书面答复了举报人,至于后续的处置措施,应属于乡镇职责。

XX区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举报事项属于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该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延履行法定处理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XX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30日内对建材店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楼梯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评析: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履行在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职责。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当事人举报事项属于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与管辖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对当事人的举报,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履行了受理并组织核查职责,未尽行政处罚法定处理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作 者 介 绍
【裘宇清】浙江事务所合伙人
杭州市律协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首席律师

【陈志远】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
专业方向: 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
职业格言:君子慎独,于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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