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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 | 银行EMS面单书写不规范致败诉丧失巨额质押现金?法院:主债权晚于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10:03:52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银行EMS面单书写不规范致败诉丧失巨额质押现金?法院:主债权晚于法院查封账户时产生》

兼议现金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因现金质押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要旨:虽然现金质押合同成立,但主债权晚于法院查封质押账户时产生的,则质权未设立,对质押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银行邮寄法律文书的EMS面单书写不规范,导致本案败诉,丧失巨额质押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实在可惜,值得警示!如何避免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被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216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804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41号


裁判逻辑链

一、双方已达成以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提供质押担保的合意,并签订有符合规定的质押协议,现金质押合同成立。


二、若现金质押合同的主债权尚未产生,质权尚未设立,则对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三、若风险准备金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则不得再以该账户内资金为自身所负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四、现金质押合同的主债权成立于风险准备金账户被法院查封之后,亦无权主张对该账户内资金享有质权而要求排除法院执行。


五、本案中,质权人银行主张其法院查封风险准备金账户之前已经向质押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其提交的EMS邮单复印件,写明内件为“重要文件”,无法证明系《债权转让通知书》,且质押人对该事实不予认可,质权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情况,此外,质权人亦未举证证明在法院查封、冻结案涉账户资金时,其对质押人享有双方约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债权转让价款请求权,故法院认定质权尚未成立,对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并无不当。


当事人及案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质押权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堂硅谷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部债权人)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债务人、质押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堂硅谷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资产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谭建国、陈爱萍、谭建平、陈若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80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情经过

2016年2月15日,温州瓯海农商银行作为甲方与乙方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资产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六条“风险准备金相关事宜”约定:为使得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顺利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风险准备金。乙方在甲方开立风险准备金账户,账户名称“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0×××22”、开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乙方应存入的初始风险准备金为人民币50万元,同时,乙方应确保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与属于乙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范围的分期付款资产余额的比例,始终不低于1%标准。风险准备金一旦低于上述比例要求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风险准备金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协议履约期间风险准备金账户由甲方作冻结止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收回其风险准备金。只有当乙方所管理的分期付款资产余额应交风险准备金低于实际风险准备金余额时,乙方才有权向甲方要求收回超出其管理的分期付款资产余额应交部分的风险准备金。


《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资产管理服务协议》还约定:乙方提供的贷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推荐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对于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客户,乙方负责向客户收集申办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并确保基本资料的真实性,客户基本资料待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确认函》(附件1)。该附件1《确认函》中载明“我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贵行开立了风险准备金账户。我公司同意在该笔业务项下的义务,由风险准备金账户内全部风险准备金的质押担保,如我方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及时受让债权或违反上述协议其他约定的,贵行有权直接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中全额扣划转让价款、损害赔偿金等所有我公司应向贵行支付的款项”。对于未经乙方推荐而自行向甲方申办业务的客户,甲方初审后拟同意受理该业务的,可通知乙方。乙方审查后同意纳入本协议项下资产管理服务范围的,可向甲方出具《确认函》。上述两种类型的客户中,无论客户属于哪种类型,对每笔具体业务,甲乙双方均应独立进行审查审批和风险评估。为确保乙方顺利提供服务,避免与客户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办理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要求并负责落实由客户出具《承诺函》(附件2)。对于乙方已出具《确认函》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客户未按其还款后,乙方应负责向客户进行催收,当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时受让债权及对逾期债权预约受让。当客户连续3期或累计4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分期付款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或者甲方按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向客户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受让债权,通知行为由甲方负责。如发现客户资料、客户签字、购车交易、抵押登记等存在虚假的,甲方有权向客户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通知乙方受让债权,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通知乙方受让债权的,应向乙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3)。甲乙双方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附件4),且在甲方完成通知行为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为支付日当日债务人在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全部应付款项的合计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在甲方《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3)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进行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附件4),视为已确认债权转让,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乙方未按甲方《债权转让确认书》要求向甲方主动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从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直接扣收。扣收后,风险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予以补足。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收到转让价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足额偿付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债务人(即抵押人)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5)。客户还款逾期后,乙方可以先行向甲方提供当期逾期金额进行逾期债权预约受让,甲方有权从乙方存放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偿还客户的逾期债务。若甲乙双方后续就该逾期债权预约受让签订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已预付的价款自动转为转让价款。若客户向甲方偿还逾期款项的,甲方应将已扣除的预约受让价款退还于乙方。该协议另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服务的内容、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资产管理服务费用相关事宜、单方提前终止协议、争议解决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案涉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20×××22分户明细对账单显示,2016年4月25日汇入“保证金”50万元,另有“划款”、“往来款”、“询证函费”等款项汇入,“退回保证金540万元”、“退还保证金99333.63元”等款项汇出。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此解释为:相关标注为“划款”、“往来款”的都是保证金。相应备注的产生并非原告在资金入账时根据自己的意志填写,而是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款时汇款单填写的内容,系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款项类别描述上有偏差;“征询函费”是错误汇款,案涉账户是保证金账户,该笔汇款发生后,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起退款,账户也被原告冻结止付,故该部分款项不影响保证金账户的专属性,没有和其他任何业务发生混同。“退回保证金540万元”是因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操作有误,向原告方申请退回该款;“退还保证金99333.63元”系依约解付退回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该账户原告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冻结止付处理,即只要银行不同意,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只进不出,银行对该保证金账户享有实质上的控制权,案涉账户已经形成特定化。


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2019)浙杭东证字第87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天堂硅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温州瓯海农商银行20×××22账户内存款余额,冻结金额人民币8111218.87元,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327777188.39元。


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向法院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根据其与中安资产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现通知中安资产公司,我行将上述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等额转让给中安资产公司。按照2018年12月25日中安资产公司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计算,中安资产公司应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伍万叁佰贰拾捌元捌角捌分。请中安资产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支付至我行指定以下账户:户名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6,开户行瓯海农商银行清算中心,具体转让价款以转让价款支付我行债权的实际余额为准,请于转让价款支付日当日向我行确认。温州瓯海农商银行盖章,落款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浙01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第三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为20×××22的风险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予执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本案中,温州瓯海农商银行与中安资产公司之间并未订立名为质押担保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根据《协议》及附件1《确认函》、附件3《债权转让通知书》约定的条款内容,在客户未按期还款或出现合同约定情形时,中安资产公司收到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受让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客户享有的债权,由其自身承担客户债务,并以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为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中安资产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据此,双方已达成以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为温州瓯海农商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合意,可以认定双方就中安资产公司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以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为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中安资产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其次,由于案涉风险准备金账户所担保的主债权,系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中安资产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价款请求权。即温州瓯海农商银行需将对购车客户的逾期贷款转让给中安资产公司后,中安资产公司才产生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双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才发生。本案中,温州瓯海农商银行主张其于2018年12月27日向中安资产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其提交的EMS邮单复印件,写明内件为“重要文件”,无法证明系《债权转让通知书》,且中安资产公司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温州瓯海农商银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情况。此外,温州瓯海农商银行亦未举证证明在法院查封、冻结案涉账户资金时,其对中安资产公司享有双方约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债权转让价款请求权。原审据此认定在法院查封、冻结案涉账户资金之时,温州瓯海农商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中安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担保关系中的主债权即中安资产公司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原审认定双方质押关系尚未设立,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对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并无不当。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银行邮寄法律文书的EMS面单书写不规范,导致本案败诉,丧失巨额质押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实在可惜,值得警示!


一、本案“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被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主要原因在于两点:1.银行与第三方约定的债权转让确定时间过长,在《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才视为债权已转让。本案假设银行已提前得到消息,有意先一步转让债权划扣风险准备金,在银行发出通知至债权转让的这个期间,其他债权人已成功申请法院冻结账户。2.银行转让债权,留痕工作不到位,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债权已转让。


二、如何避免“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被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呢?我们认为,风险准备金账户直接以债权人名义开立,合作期满后,再退还第三方,可有效避免资金被第三方的其他债权人执行。若“风险准备金账户”已以第三方名义设立,则建议尽量缩短债权转让确定时间并做好通知留痕工作。具体而言,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同步发送,若以邮寄方式,须详细书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全称并备注文件名称、编号、份数、是否原件等信息;若以电子邮件发送,须发送盖章扫描版本至指定对接人邮箱。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

金融部首席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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