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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 | 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之解读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3 09:05:45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之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十分贴心地发布了《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相信大家看到节假日几字,必然是些许兴奋。趁此良机,小编给各位聊聊关于节假日的那些事儿。


关于法定节假日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规定: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节假日安排通知主要是针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2022年的具体放假安排如下:


1.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2.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3.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4.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5.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6.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7.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需要提醒广大企业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是11天,即1月1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农历清明当日;5月1日;农历端午当日;农历中秋当日;10月1日、2日、3日。春节、清明、端午、中秋这几个传统节日是看农历,其他节日看公历,尤其要注意的是除夕,2007年规定的春节假期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而2013年已经将春节假期修订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节假日的加班


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是带薪休假,即用人单位应当向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的劳动者支付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劳动报酬。我国在计算日工资标准等相关劳动报酬时,是以劳动者的月劳动报酬除以21.75进行计算的,这就是说劳动者的月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的劳动报酬。 


1.首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们可知加班一方面是必须基于用人单位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安排,但是也必须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且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2.可以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例外情形:

2.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仅限于特殊行业,例如消防、医疗、救援、电力、交通运输等;也仅限于处理紧急情况或影响公众利益,如救灾、抢修等。


3.法定节假日(上述11天)安排劳动者工作通常属于加班:


凡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只要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即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只能是通过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向劳动者进行加班补偿,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采取调休等措施。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据劳动法的精神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4.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工作不一定构成加班:


用人单位在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否构成加班,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4.1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在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属于加班。

4.2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小时40分钟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在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则不能说全部都属于加班,需要视情况而定。

4.3用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这种工作时间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进行测算。只有在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数的情况下,才属于加班。

4.4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在这种工作时间制度下,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在浙江省内原则上不属于加班。


5.劳动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被安排工作构成加班的,用人单位首先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实施调休这一补偿方式的,则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2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15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其他假期链接


1.婚假

https://mp.weixin.qq.com/s/Z2DAAUdOh25Vpr17lwRtgA


2.探亲假

https://mp.weixin.qq.com/s/WxBDNfbic-vGX3Odcv1CFw


3.病假

https://mp.weixin.qq.com/s/DmLbf0PF88E7gqHsY6w9WQ


注:病假链接中《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已失效,相关新规定暂未发布,浙江省企业病假工资可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执行。


4.事假

https://mp.weixin.qq.com/s/qZagKP4Y42cuq59PsPCwQg

作者简介

郎希颖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劳动争议 公司治理 

执业格言: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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