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智仁矩阵 | 知名平台引流引发个人交易信息保护权维权经典案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7 11:08:55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知名平台引流引发个人交易信息保护权维权经典》


兼议个人交易信息共享规则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个人交易信息共享引流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纠纷案例,案例实际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在践行“告知-知情-同意”这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典型案例。

二、本案裁判要旨:在个人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使用者应当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所有人其使用信息的目的、范围,同时要获得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所有人的明确授权,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确认征求用户的同意,并且仅能在获得的授权范围内使用该个人信息。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个保法》时代,网络平台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个人信息?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366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逻辑链

一、交易信息包括店铺信息、商品价格、购买门店、商品规格等信息均已公开,且交易发生在原告与商户两者之间,属于二者共有,不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权权利范围。

二、交易信息产生于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双方均对该交易信息享有相应权益,但是将交易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处理,形成用户身份识别代码,则可能与其他的信息结合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从而构成个人信息,不影响该信息同时具有可识别性,其亦是用户本人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共享是一个融合了个人信息流动的动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在个人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使用者应当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所有人其使用信息的目的、范围,并获得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所有人的明确授权,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确认征求了用户的同意,并在获得的授权范围内使用该个人信息。

四、平台及相关单位在明知其使用智慧门店中个人信息需要事先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并未实际取得用户授权,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该行为侵犯了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各被告的侵权行为体现在未获取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共享,用户诉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已经包含于原告对其个人信息的支配控制权内涵中,无需再对用户主张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再次支持。

六、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不法侵害、删除个人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说,其前提是有损害事实,并且必须是确定的,即损害后果在客观上是可以认定的,而本案用户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精神损害的实际发生,也未举证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法院对用户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及案由

原告:俞某某(用户)

被告: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经过

2018年1月31日,俞某某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清景园4号楼底商1号的乐友清河店(乐友孕婴童),俞某某购买儿童牙膏一盒,并使用华为手机中的支付宝app进行支付,在支付完成页面显示“支付成功59元,收款方为北京清河店”,页面中间显示“乐友成为会员可享专属权益”右侧可点击“成为会员”。在该页面底端有“授权淘宝获取你线下交易信息并展示”前方勾选框中为默认勾选状态

打开淘宝app,在订单详情页面显示“乐友-乐友孕婴童(北京清河店),法贝儿Biolane-法国原装进口无氟儿童牙膏苹果味40ml/盒,59元*1,商品总价59元,运费0,订单总价59元,实付款59元”页面下方显示订单编号、支付宝交易号、创建时间2018-01-3109:48:14、付款时间2018-01-3109:48:16、成交时间2018-01-3109:48:16。

打开天猫app,在全部订单中第一个显示“乐友-乐友孕婴童(北京清河店)交易成功法贝儿Biolane-法国原装进口无氟儿童牙膏苹果味40ml/盒59元”下方可删除订单。

俞某某回到支付宝页面,将勾选框中的对号取消,在天猫和淘宝APP的订单中再刷新全部订单,查看已经不存在该交易订单

俞某某随后又购买了“幼蓓宝宝面巾纸”一提,同样使用华为手机中支付宝app进行支付,在支付完成页面显示“支付成功17.90元,收款方为北京清河店”,下方显示“乐友成为会员可享专属权益”右侧可点击“成为会员”。页面底端无其他展示内容。打开手机中的淘宝app和天猫app,在“我的订单”中均可以找到其刚支付购买的纸巾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名、商品图片、商品名称、交易价格等。俞某某交易全程未点击“成为乐友会员”。

俞某某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乐友公司向原告出具经原告审核的书面致歉声明;2.判令支付宝公司、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经原告审核的书面致歉声明,并将该书面致歉声明分别发布在支付宝网站(alipay.com)及支付宝客户端的首页、淘宝网(taobao.com)及淘宝客户端的首页、天猫网(tmall.com)及天猫客户端的首页醒目位置,持续至少三十日;3.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4.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俞某某经济损失1元二、驳回原告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消费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法院对原告主张能否成立逐一分析如下:

1.隐私权:隐私权的特点在于其私密性,而本案中原告所主张各被告未经其许可展示出的信息具体指交易信息,表现为两条交易记录,包括店铺信息、商品价格、购买门店、商品规格交易信息,而上述交易信息均已公开,且交易发生在原告与商户两者之间,交易信息属于二者共有,不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权权利范围。

2.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主要特点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交易信息产生于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双方均对该交易信息享有相应权益,但是商主体仅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静态的、无法直接识别交易相对方身份的信息享有权益,即乐友公司当然可以对其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店铺信息、商品价格、购买时间等信息进行记录留存或使用。然而将交易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处理,形成用户身份识别代码,则可能与其他的信息结合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从而构成个人信息。因此,该信息是交易信息,不影响该信息同时具有可识别性,其亦是原告本人的个人信息。

3. 网络运营者共享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评价:个人信息共享是一个融合了个人信息流动的动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在个人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使用者应当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所有人其使用信息的目的、范围,并获得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所有人的明确授权,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确认征求了用户的同意,并在获得的授权范围内使用该个人信息。

4. 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本案中,各被告的侵权行为体现在未获取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共享原告诉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已经包含于原告对其个人信息的支配控制权内涵中,无需再对原告主张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再次支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原告自愿选择支付宝当面付进行支付,各被告未侵犯其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5. 各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不法侵害、删除个人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俞某某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撤回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俞某某就本案主张经济损失1元,考虑到个人信息的价值难以估量,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1元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俞某某还要求四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都是精神损害责任承担的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情节和侵权结果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本案中,俞某某自认其既是支付宝公司的用户,也是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用户,支付宝公司与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俞某某个人信息共享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俞某某的个人信息相关权益,但从侵权结果和情节来看,涉案交易信息仅最终展示在俞某某淘宝、天猫个人交易记录中,未对其造成严重损害。且在俞某某就涉案行为投诉后,支付宝公司、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即立即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停止了侵权行为,未造成损害的扩大。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说,其前提是有损害事实,并且必须是确定的,即损害后果在客观上是可以认定的,而俞某某未举证证明其精神损害的实际发生,也未举证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本院对俞某某主张的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信息时代,数据及信息的使用价值对于经济社会的便捷化、高速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智慧门店的创新型便捷门店服务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与此同时更应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所有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内的领军企业,不能为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而忽视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保护。


金讼圈提示

《个保法》时代,更加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就对网络平台收集、使用、共享用户个人信息提出了更多要求,确立了“告知-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告知、具体告知,充分保证用户知情权:对于平台拟要对个人信息所采取一切动作、可能会导致的结果均要通过明确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告知;

二、避免概括授权、获得明确同意:概括授权即认为履行了告知义务,默认勾选并不显著提示是网络平台获取用户“授权”,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惯用伎俩。

三、《个保法》出台后此类行为均视为未明确列明的使用场景、未对用户进行过明确告知、未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将被认定为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作者介绍

郑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

 

执业格言: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金讼圈”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