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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近亲属间借款案件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4 17:29:01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l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近亲属间借款案件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


兼议近亲属间借款纠纷的裁判规则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系一起发生于近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件。本案裁判要旨:近亲属之间的借款数额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应当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结合出借人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认定。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举一反三,为何近亲属之间的借款数额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在审查这类案件中,如何适当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认定?非近亲属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全部自认,法官是否还需要运用经验法则?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一审:(2021)内0928民初450号

裁判逻辑链


一、近亲属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经过法院审查,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近亲属之间的借款数额,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应当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后,并结合出借人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认定。


三、近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原告当事人认可的借款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的,属于明确承认的不利于己方的事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近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无关的其他纠纷应该另案处理。

当事人及案由


原告:郝某(女,出借人)

被告:乌某(父,借款人)


原告郝某与被告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乌某为原告郝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郝某累计人民币220000元。2016年还农业银行贷款65000元;2016-2020年还私人借款80000元,用微信转账支付;2020年10月份,乌某家属去北京看病医疗费用借款75000元。


原告郝某的丈夫武某于2016年-2018年期间,为被告乌某的妻子刘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三年的借款利息10680.24元,共计人民币60680.24元;2017年4月-2021年4月期间,原告郝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乌某38300元,用于被告偿还债务;2020年9月8日,原告郝某为被告乌某购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都市花园小区某楼房向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缴纳房屋过户交易税12408.59元;2020年度,原告郝某按照被告乌某的借款请求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及农业银行尾号为2571的信用卡、浦发银行尾号为3264的信用卡、光大银行尾号为0120的信用卡、交通银行尾号为5183的信用卡为被告乌某的妻子刘某看病支付医疗费88917.29元。自被告乌某于2020年12月11日为原告郝某出具《借条》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债务。被告乌某系原告郝某的父亲。


郝某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乌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郝某借款125708.59元;二、驳回原告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近亲属间借款,在被告全部自认原告诉请的情况下,是按照借条所载的金额认定借款数额,还是根据实际的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数额?


第一、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经过法院审查,原告郝某与被告乌某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原告与被告往来的所有金额中,如何认定哪些转账为借款?根据原告起诉状所列款项来看,原告为被告转账支付的款额、缴纳的房屋过户交易税及为被告妻子刘某看病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应当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


第三、借条上所载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近亲属之间的借款数额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虽然被告乌某为原告郝某出具的《借条》的借款金额为220000元人民币,但是通过本院的进一步核实,原告郝某实际支付给被告乌某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9625.88元,应当认定为实际借款数额。


第四、原告在起诉状和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的不利于己方的事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郝某请求被告乌某返还其为被告妻子刘某看病支付的医疗费75000元少于其为被告妻子刘某看病支付的医疗费88917.29元,故应当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额75000元予以认定并作出裁判。被告乌某尚欠原告郝某借款125708.59元属实,应予返还。


第五、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纠纷应该另案起诉。对于原告郝某提出的要求被告乌某返还其为被告妻子刘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偿还的6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该还款事实的权利人为原告郝某的丈夫武某某而非原告郝某,故不予支持。原告郝某的丈夫武某可另行向被告乌某的妻子刘某或被告乌某、刘某主张权利。

金讼圈提示


一、为何近亲属之间的借款数额不能完全适用自认规则?


本案中的近亲属由于关系特殊,且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很有可能是虚假诉讼。如果法院完全根据借条上所载金额确定借款金额,有可能导致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而且,浙江省也有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四)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七)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八)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九)其他异常情形。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将不适用自认规定的自认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能在明显不符合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的时候,仍然完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做出判决。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自认的事实与真实事实是否相符。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在审查这类案件中,如何适当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认定?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法官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笔者认为,要运用经验法则,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在审判中能够运用的经验法则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规定列举了能够在审判中运用经验法则的两种类型,第一个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是具有科学依据,在一定条件下,一定会发生的事情。


第二个是如果A存在,则B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的事实,为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大众经验,在大多数情况下,极大可能发生的事情,为大部分人所确认、熟知。即为上述法条中众所周知的事实。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可能产生的某种事实,即为上述法条的第三项到第七项。


其次,个案审理中已经穷尽证据,则有必要适用经验法则,否则案件事实将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或者有可能导致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运用经验法则,不能脱离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后,依据法律规定、遵守职业伦理道德,以经验法则作为辅助手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三、那么,非近亲属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全部自认,法官是否还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笔者认为,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若是案件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那么即便是非近亲属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全部自认,也应当审慎、全面地审查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2、若是案件情况,不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笔者认为,应审慎运用经验法则,防止经验法则的泛化适用。


作者简介

诸奇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金融业务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擅长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格言:

志不强者智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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