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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劳动有价生命无价,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涨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1 19:54:06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劳动有价生命无价,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涨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较2021年度增长71560元。



一、工亡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合计三项,包括:


01 丧葬补助金


计算标准: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02  供养亲属抚恤金


发放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计算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于2022年1月17日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因此,2022年度工亡补助金调整为47412×20=948240元;



据上表数据统计,2014年至2022年9年期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涨近41万,2022年已增长至近百万。


二、工亡认定标准

1.可被认定为工亡的18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而死亡的;

4)患职业病而死亡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而死亡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死亡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而死亡的;

9)职工在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而死亡的;

10)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死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11)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而死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9号〕);

12)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13)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14)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5)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而死亡的;

16)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而死亡的;

17)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而死亡的,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亡的其他情形。


2.无法被认定为工亡的情形:


1)故意犯罪致死的;

2)醉酒或者吸毒致死的;

3)自杀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


三、用人单位应当需要注意的其他实务问题

1)如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工伤保险待遇。注意对于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可单项缴纳 。

4)区别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无地域区别,全国各地区均适用同一标准;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死亡时的上一年度,而非诉讼时的上一年度。

5)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致。浙江省从2018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四、实务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单项工伤保险的则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即使有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鉴于缴纳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承诺书无效,一旦发生工伤,单位均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亡待遇。


作者简介

朱悦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执业格言: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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