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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是否先刑后民问题对于仲裁案件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北京四中院:是的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1 18:56:50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是否先刑后民问题对于仲裁案件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北京四中院:是的》


兼议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


金讼圈导读

一、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本是一起涉及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仲裁裁决撤销纠纷,争议焦点为:仲裁案件涉刑问题处理,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情形。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本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托管人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为投资人维权提供了利好案例,值得深入研究更多投资人维权资讯,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裁判逻辑链


一、仲裁案件是否及到刑事犯罪,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及仲裁机构管辖。


二、仲裁案件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仲裁案件审理,是否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进行仲裁审理,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范畴。


三、仲裁当事人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情形,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20)京04民特187号


当事人案由


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被申请人:钱雪芸(基金投资人)


被申请人: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与被申请人钱雪芸、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钱雪芸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以及钱雪芸与新三板公司、中信证券公司签订的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受理了三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规定。钱雪芸提出的仲裁请求:1、新三板公司赔偿钱雪芸投资本金1176644元;2、新三板公司向钱雪芸支付2016年11月9日至2019年7月12日止,以200万元投资本金为基数的年化8%的收益427397.26元;3、中信证券公司对新三板公司在第一项仲裁请求里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仲裁费、3万元律师费由新三板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共同承担。


2019年11月21日,中信证券公司以新三板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涉及新三板公司管理的方际五号并购私募基金等多只基金,刑事案件与仲裁案密切相关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寄出中止审理申请书,2019年11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收发室签收了该邮件。


2019年11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840号裁决,裁决:(一)新三板公司赔偿钱雪芸投资本金1176644元;(二)在新三板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赔偿钱雪芸1176644元投资本金的部分,由中信证券公司在235328.8元的范围内向钱雪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新三板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向钱雪芸支付钱雪芸就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五)驳回钱雪芸其他仲裁请求


中信证券公司诉请: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840号裁决。


中信证券公司理由:一、仲裁所裁决事项涉及刑事案件,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事项。在钱雪芸对新三板公司、中信证券提起的仲裁申请案中,中信证券公司了解到公安部门已对新三板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仲裁案所涉方际五号基金也在公安部门调查范围内,中信证券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对仲裁案件中止审理,仲裁庭未予中止,反而作出了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仅可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权仲裁涉刑案件,涉刑案件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裁决应当撤销。二、仲裁案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案涉及到刑事案件,仲裁庭应当驳回钱雪芸的仲裁申请,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但仲裁庭径直作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法院观点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中信证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及行政事项,本案不属于该范围,且仲裁案中钱雪芸的仲裁请求和仲裁庭裁决的事项均属于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中信证券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是否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进行仲裁审理,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中信证券公司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情形,故此,本案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讼圈提示


根据(2021)浙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平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方平、兰际伟、王太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张方平等人规避监管,通过违规发行私募基金的方式非法集资,并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私募基金金融秩序,应予以惩处。。。。。。公安机关追缴在案的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基金财产不予处置,各被告人对以湖北乾涌公司、浙江新三板公司名义募集、控制的资金分别设立资金池,并各自对前后两个阶段资金池内的资金不区分基金和项目混同使用,故对两个资金池所对应的涉案资产,分别按损失比例返还。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监事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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