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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电视剧《底线》,你追了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4 19:32:56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电视剧<底线>,你追了吗?》

近日,一部讲述法官群体的职业剧《底线》自开播以来一直获得较高的讨论度及关注度,该剧通过一个又一个紧凑又带有原型的案例,讲述了几代法院人,在一宗宗案件中,发扬法院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始终坚守司法、道德、人性底线的故事。


开播第一集,就将“辱母案”“主播猝死案”两大案件并行推进,剧情紧凑,人物形象饱满,极大程度还原了庭审现场以及法官们的工作状态。


主播猝死案讲述了一位网红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猝死的案例,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主播与公司之间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将意味着家属是否可以争取到工亡赔偿。


该案历经男主方远多次调解,律师取证,庭审激烈的辩论,宣判等环节,最终不拘泥于曾经的类案判例,作出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也表达了对当下互联网时代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形态,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实务中面对该类争议,也需要从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从劳动自主性、经济依赖性等不同维度层面进行区分。


劳动关系认定现状


1.认定因素考量


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就是最直观的依据,但事实上公司当然不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工资、社保、解除补偿金等成本的投入。但两者之间若产生纠纷,网红主播却往往会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诉求,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


通过实务判例可以发现,最终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非常少,因为网红主播这一群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以及薪酬发放等均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差异较大。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考量,当然不能局限于形式上所签署的例如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等,需要考虑公司实际上对网红主播的管理关系,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网红主播的适用,是否需要按照公司的考勤、奖惩制度等进行执行。另外就主播的收入而言,是与时长挂钩还是根据分成模式,直播场所是不是必须固定在公司的某个直播间等。即需要从公司对网红主播的出勤、培训、场地、薪酬等方面管理安排,从合同的履行过程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即使名义上为合作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考量


如上所述,既然公司一般不会与网红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则有可能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公司与网红主播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主播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其次就是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网红主播,网红主播必须遵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故当公司与网红主播发生法律关系争议时,应当从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的履行过程、权利义务约定,管理上的隶属关系等进行判断。具体涉及到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网红主播,网红是否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就是结合是否有考勤,门禁卡,微信群或工作邮件的沟通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量。



合作关系认定现状


合作关系是基于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则上是公司为网红主播提供策划、技术支持,网红主播提供劳务,双方更多体现的是共同发展,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形式,往往通过签署经纪合同为主,具体权利义务也均由协议进行约定。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人身隶属性,劳动关系下主播要受到公司的制度约束,受其管理,而合作关系下主播们就有了更多的自主性,比如什么时候直播,在哪里直播,播什么内容等等,一般公司不会有太多的干预。另外关于主播的收入,劳动关系下主播的收入由公司发放,具有工资的形式特征,而合作关系下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分成分红或者是观众打赏等。


剧中,审判长最终也是根据该主播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门禁考勤、劳动报酬的发放、规章制度的约束等综合因素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署了《经纪合同》,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仍然构成劳动关系。

“庭审”宣判结束后,让小编印象深刻的一段话是:“在这个案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而这个扼杀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利用奋斗实现自我价值,各种成功学说辞作为话术,来让劳动者自发地进行自我剥削......”


闲暇之余,追剧又学法也是很不错的选择,下一期,我们再聊聊关于直播账号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简介

郎希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治理等。 


担任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


主要荣誉: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分论坛优胜奖    

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征文优秀奖    


著作文章:

《浅析有限公司股东分歧之解决策略--以适用公司法规定五之第五条为鉴》《话说假期之:病假怎么请?工资怎么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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