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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矩阵 | 说说特殊工时制那些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3 17:01:02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说说特殊工时制那些事》

很多用人单位都了解除了标准工时制外,还有两种特殊工时制,也喜欢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特殊工时制,希望以此来规避标准工时制带来的加班问题,殊不知特殊工时制并不像用人单位想象的那么简单,想要用好这个制度,必须得对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方能在使用时得心应手。


要了解一个制度,我们先要知道他的依据是什么?特殊工时制其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标准工时制,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每周至少确保劳动者休息一天。如果用人单位因某些岗位情况特殊无法做到第三十六条和三十八条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法律授权由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工作和休息的办法种类。之后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下称《审批办法》)明确了特殊工时制就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且对于企业申请审批特殊工时制的条件做了规定,并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审批办法。


接下来我们就特殊工时制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给大家梳理下,以便企业可以在今后正确的运用:

第一   特殊工时制是不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约定的呢?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作制,然后在发生纠纷时以此来抗辩劳动者的加班费主张,最终均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殊工时制需要劳动行政部分批准后才可以实行,也就是说特殊工时制是属于行政审批的范围,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约定,否则即使约定了仍会按标准工时制来认定。

第二   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

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只是对标准工时制的补充,由于其申请后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长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就已经充分考虑了特殊工时制被批准后的种种后果,故对申请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


(一)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范围。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三   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程序及材料。

由于《审批办法》授权各省自行制定具体的特殊工时制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我们以浙江省为例来看下申请特殊工时制需要有哪些程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的要求,申请特殊工时制最主要的《申请报告》和《工会意见》,在这两项材料齐备下再去申请,在劳动行政部门实地核查后,基本可以被审批。


1.对于《申请报告》所要求的内容比较详细,必须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所要求的内容均体现了一个思想,就是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有必要申请以及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

第四   特殊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我们开始讲了,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将特殊工时制作为规避加班费的一个手段,所以,在《审批办法》中也明确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这也正是在《申请报告》中要求申请单位填写详细内容的原因。那么如果被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是否可以不用再计算加班费呢?我们将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分开来看。


1.对于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均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但同时要保障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没有二倍之说。


举例: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为500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五   特殊工时制是不是被批准后就一劳永逸了呢?

不是的。一般的特殊工时制审批后有效期只为一年,期满后如果还需要继续实行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对某些岗位申请了特殊工时制,一定要关注有效期,确保在到期前一个月进行重新申报,否则等原来的行政许可过期了就会失去效力,会产生一定的用工风险。


对于确实具有特殊性的企业,为了能够确保生产任务的正常进行,可以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执行特殊工时,这样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保护。如果仅仅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是起不到保护作用的,特别是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一方面企业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给高管,但又没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最终有可能会被以超时工作反过头来主张高额加班费,到时候就欲哭无泪了!


作者简介

贺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劳动纠纷、公司法务


执业格言:

尽职、专业、全面、细致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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