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智仁矩阵 | 办案手记:公司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6 18:17:00 点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法门老犬】的《办案手记:公司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


【法门按语】每个案件背后,都有一段特殊的人生故事;每一个当事人背后,都有一个难以承受的家庭。具体的案件既是法律的,也是社会的;既是规则的,也是事实的。抽象的规则最终要面对具体的人。本案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在公司的管理中遭遇的涉案经历。虽然最终涉险而过,但经历的过程给予他的精神压力是巨大的,难以忘怀。


年轻的公司负责人因虚开发票被调查


2022年8月,盛夏酷暑,我在律所接待了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人,陪同来的还有他的两位长辈。年轻人文某某(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此处姓也做了变更处理)大专毕业,是杭州一家图文公司的负责人。因为疫情原因,公司的生意并不见好;加上家里有两个孩子,经济负担较重。过去十多年,他先是打工,后来开了一家个体打字复印店。2020年初成立了一家图文制作公司。找门面,将装修,买了各种打印复印及图文制作的设备:打印机、一体机、电脑等等。没想到在第一年年末就出了事。因为什么原因?就是因为在2020年底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22年7月19日他被杭州某公安分局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文某某当时神情沮丧,压力很大,感到前途灰暗,生怕留下的案底影响自己以后的生意,也怕自己的事影响孩子。好在是采取取保候审,他还可继续打理他的公司。


我仔细地听了文某某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得知他是通过网络途径要求他人虚开了19张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180多万元。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2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之一,达到了立案标准,其法定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2年11月9日,杭州某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第一时间通过“浙江检察”APP平台提交了委托手续,捆绑案件之后,我即时提交了阅卷的申请,当天晚上就下载了全部的案卷材料(顺便说一下,这个平台真的不错,为律师节约了很多的时间。全国检查系统的平台是12308)。移送审查起诉书显示公安机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20年12月,文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其因公司做账需要成本发票为由,在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购买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杭州某某2广告有限公司的19张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合计17944.35元,价税合计 1812380 元。以上虚开的19张发票均有杭州某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入账。2021年5月,杭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税12376.07元。杭州某某公司和公司代表人问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且构成单位犯罪。

阅卷后确定相对不予起诉的辩护目标


通过阅卷,我获得以下的事实,公安机关陈述的案件事实没有大的出入。但是本案可以认定自首情节,文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在定性构成虚开发票罪。通过对本案的事实分析,涉及案件数额、检索同类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本案可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为了增加实际的感受,我还实地查看他公司所在地。这是一家开在工业园区内的图文广告公司,远远就可看到他巨幅公司的户外招牌。公司面积130多平方米,几名员工、数台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等设备齐全。我跟文某某核实相关证据,详细询问房租费用、装修费用、机器购买费用和一年的经营费用等的花费。他于是一五一十地介绍自己租房子、装修和采购机器的过程。我要求他将这些服务和采购机器花费如实地加以介绍。通过详细核对,在这些费用中,有些是开具了发票,有些并未开具发票。但文某某当时有一部分想法就是为了填补实际开支,于是在年底的时候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发票。虽然是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但其具有填补未开发票的实际动机。另外,本案既然是小型公司犯罪,在当今着力保障民营企业大环境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可以作为一条理由。这对本案最终的走向具有价值。我和文某某最终商量决定以在本阶段能相对不起诉作为我们的辩护目标。

为辩护目标提炼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


作为辩护人,其辩护意见就是为刑事司法者提供他们做决定或者裁判的理由。2022年11月16日通过 “浙江检察”平台提交了纸质的书面法律意见“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我从犯罪主观动机、客观危害结果、法定情节、认罪认罚、单位犯罪责任承担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在主观动机上,文某某系为填补实际消耗的成本,其虚开发票的主观危害性较小。在某某公司成立之前,2011-2019年文某某开的是个体复印店,没有管理一家公司的经验。2020年1月,文某某成立了某某公司。在公司正式运营前,装修、购买的大部分设备(包括黑白机、小彩机、胶装机、工程机、写真机、切纸机、电脑等)等花费60多万元,这些本可以列入公司成本的费用均没有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同时,公司的运行具有大量的纸张、油墨等耗材。在公司的前期准备及实际运行中,文某某因不熟悉公司的运营,故当代理会计在问到文某某是否有成本支出时,文某某无法提供发票。文某某为弥补之前实际所列支的成本,故虚开了19张普通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80多万元。因此,文某某主观上系为填补之前实际消耗的装修费用、设备及耗材等成本,并非为主动故意虚开发票,主观的社会危害性小。


第二、从危害结果上,文某某的某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国家税收的损失得以弥补。根据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完税证明等书证证明,2021年5月27日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12376.07元。因此,客观上弥补了国家的税款。


第三、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文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公司刚成立不久,同时又受到疫情的影响,公司的运营进展并不顺利。虚开发票系文某某不懂业务所致,也跟其主观上缺乏相关的税收法律意识所致,主观恶性较低。


第五、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本案虽是单位犯罪,但因公司系独资公司,对单位的惩罚即包含了对文某某个人的处罚。根据书证“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显示,文某某系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某某公司单位意志和文某某个人的意志是统一的,对单位的处罚即包含了对文某某个人的惩罚。处罚单位应当考虑相应减轻文某某个人的惩罚。


第七、保障中小微等民营企业,慎重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符合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慎重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


最后,我总结并提出请求:文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同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缴税款,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8日,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的决定书。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05条之一第1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本案最终以酌定不起诉的方式结案。


接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文先生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从电话里我可以感受到他紧张的心终于得到释放。而且,检察机关还要求公安机关撤销了他的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追究,公司也不会受到罚金的处罚了。这个结果是他所希望见到的,犹如悬在头顶的利剑落了地。


初冬的日子,尽管渐趋寒冷,但天边的那缕阳光却显得格外灿烂。风雨过后迎来彩虹,凤凰涅槃,相信文先生会吸取这次的教训,让公司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也相信他也不会担心自己的孩子会因他而受牵连。


作者简介

汪勇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专业方向:


诉讼方面偏重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熟悉侵权案件、合同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非诉领域偏重于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合同审查及谈判等业务。个人法律事务包括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智仁律师”和“法门老犬”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