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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坛2020年第十一期《聚众斗殴犯罪构成研究》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12:57:35 点击:

2020年6月2日19:00,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第十一期“智仁坛”网络课堂如期开讲,本次课堂主讲人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吕婳律师。本期智仁坛吕婳律师主要围绕聚众斗殴罪展开讲解。

 

 

首先,吕律师对聚众斗殴罪的法条进行介绍,解读了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聚众斗殴。由此抛出聚众斗殴罪一个容易混淆点:认为罪跟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样,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但其实聚众斗殴罪并不是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里面的,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并不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的结果。

 

 

而后,吕律师讲到了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客观方面上。这里客观方面本身在法条里面的表述是很简单的,就是聚众斗殴。但是,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一个分歧,一种是复行为犯,另一种是单一行为犯。

 

观点一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复行为犯。复行为犯的特点是: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反映犯罪的实质,它们之间具有互相依存的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实行行为,都会使犯罪的性质发生改变。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其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复杂危害行为,其中一个是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另一个是奸淫妇女的行为两种行为结合才构成对妇女性的自由权利的侵害这是比较典型的复行为犯按照复行为犯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应当是包括了两个行为,一个是聚众,即聚集多人,一般是人以上另一个是斗殴,即双方相互进行攻击的一个行为结合了聚众斗殴这两种行为才能成立这个聚众斗殴罪

 

观点二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单一行为犯。按照单一行为的观点即使在斗殴前,没有一个聚众的行为,只要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的标准了,那么也是可以成立聚众斗殴罪为什么要讨论这两种观点的差异?因为这影响到对聚众斗殴是否构成的判断举个例子双方本来就有好几个人在路上逛,然后因为琐事双方发生了冲突,临时起意开始了斗殴。在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例子中没有聚集多人的行为,一开始双方就有多人那么根据第种复行为犯的观点看,只有斗殴的行为,没有聚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根据第种单一行为犯的观点来看,也是可以成立聚众斗殴罪的。

 

此外,吕律师分享了个人对理论争议的看法,认为第种观点单一行为犯相对来说更加合理一些“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是形容斗殴的,而不是一种单独的行为,也欢迎大家对此进行充分讨论。

 

最后,吕律师对聚众斗殴罪预备和未遂的界定进行了讲解,并讲到了单方聚众斗殴的理论知识和不同省份对单方聚众斗殴的法律规定,还分享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等。本期智仁坛吕婳律师着眼于聚众斗殴罪,系统讲解了其犯罪构成和理论争议等知识,加深了大家对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引发了广泛讨论与学习,取得了明显的收获,也期待吕婳律师的下一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