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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坛2020年第十七期《保险纠纷之追偿权实务分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12:58:14 点击:

2020年8月11日傍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方式举办了2020年第十七期“智仁坛”讲座,本次课堂主讲人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曹开霞律师。曹开霞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保险与资产管理部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保险相关案件办理,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首先,曹开霞律师对保险人追偿权进行了概括。包括保险人追偿权的起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含义。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各方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保险人应先全额支付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责任比例依法行使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代位求偿权运用,一般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2、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同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然后,曹开霞律师介绍了保险人追偿纠纷的两类法律依据。第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追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可以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的案由为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第二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和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最后,通过真实案例和大家介绍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否为法定的权利;因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盗抢期间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导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案例;对有不同观点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如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进定损,有没有义务通知相关赔偿义务人到现场?和车辆在维修期间,被保险人的停运损失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追偿?机动车一方追偿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法院支持和不支持的判例。

 

曹开霞律师通过本次讲座,向大家介绍了保险纠纷中追偿权的实务分析,分享了自身办理保险追偿案件的丰富经验,从而向大家详细阐述了相应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方法,对办理保险追偿权纠纷案件具有实际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