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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坛2020年第十八期——律师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12:58:22 点击:

2020年8月25日下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举办了2020年第十八期“智仁坛”活动,此次“智仁坛”采用的是研讨会的形式,拉近了主持人与在场律师的距离,让现场的互动更加频繁。第十八期“智仁坛”由金融业务部的合伙人诸奇红律师主持,主题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内部研讨》。

 

 

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展开,针对其中的新旧条文对比及律师实务理解、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在新旧条文对比方面,诸律师详细地介绍了民间借贷新规的所有条文以及重点解说了有变动的条文及其背后的原因。

 

在最近的热议的出借人受法院保护的总费用上限问题上,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利率,诸律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讲起: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明确指出“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即月息三分,年利率则为36%,此后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2002年《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对于民间借贷保护总额上限的描述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引入了24%与36%的概念,2015年3月更新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75%,其四倍约为24%。直到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的实施,开始使用LPR4倍的概念。因为LPR是变动的,并不是固定利率。

 

除此之外诸律师还谈到此次民间借贷新规还有很多变化需要关注,如第十四条中,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条件中删除了“高利”、“信贷资金”、“借款是否知情”等表述,放宽了合同无效的条件,这跟国家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监管趋势有关。

 

在律师实务理解、疑难问题讨论部分,诸律师列举了自己办理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结合上述新旧条文对比、分析了实务中不同法院不同决策、民刑交叉等问题,并谈及律师执业应当注意的要点。

 

这场将近两小时的研讨会,在场律师积极参与讨论,其内容不仅涵盖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全部条文,还针对重点条文下律师的注意要点、实务案例操作难题等做了详细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