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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坛2020年第二十期《最高院新规对办理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12:58:28 点击:

 

2020912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15日下午,智仁所公司部的章吴睿律师开启智仁坛第二十讲,就该司法解释向大家进行细致解读,智仁律师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积极参与新规学习。

 

 

首先,章律师带大家回顾了商业秘密相关立法进程。商业秘密一词最早出现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部法律施行了十余年均无修订,直至2007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解释。近年来,我国对公平营商环境的重视逐步提高,2017年和2019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该部法律。此次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首部专门针对商业秘密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以往商业秘密相关规定的总结与完善,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接着,章律师通过对比新的司法解释与过去制定的商业秘密有关规定,阐述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含义的变与不变,并强调,“合理的保密措施”并非千篇一律,而应视公司情况而定,比如小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即可,但是像华为那样的大公司只有在制定更为完善的内控措施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采取了“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合理保密措施。

 

此外,章律师介绍了新规的新增内容,比如“员工”、“前员工”的定义(第十一条),认定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可能性而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基于员工接触商业秘密是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必要证明内容之一,我们作为律师,应当指导企业客户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注意要求员工进行工作留痕,尤其是与客户信息相关的工作内容应当定期书面汇报。

 

章律师指出,在以往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较重,因此败诉率相对其他案件较高,此次新规似有扭转该局面的立意,在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对被诉侵权人可能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否定,期待未来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维权之路能够更为顺畅。

 

最后,章律师就新规的赔偿标准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探讨。

 

短短一个小时内容颇丰,尚未来得及了解新规的同事通过本次智仁坛的学习之旅,对商业秘密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应用有了全面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