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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有权不可以任性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21:59:29 点击: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但怎么才能不“任性”呢?

就一个人而言,其之所以能任性,是因为缺乏父母的管束、师长的教导、朋友的规劝等,那么政府机关呢?本律师认为参照个人,政府机关要做到有权而不任性,至少不能缺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法规的制约,即我们常谈的依法行政,二是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的监督,三是政府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那么怎样的政府机关行为属于“任性”呢?关于这一点,本律师的理解是,政府机关应当做到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如果政府机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该项事务属于其权责范围的情况下,而实施了某项行为;或者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项事务属于其权责范围的情况下,而不实施某项行为,那么其行为就是“任性”,相关责任人员就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责任。

目前而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及工作方式很多都仍然停留在对于重大决策或者上级命令,先组织学习,领悟要旨,再直接安排落实的模式中,这样的方式最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典型的如:暴力拆迁事件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仅是在出现问题后才开始考虑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继而寻求律师、委托律师去接待上访、参与调解、代理行政诉讼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上述思维方式及工作方式是不科学的,应予以调整和转变:在需要进行重大决策或执行上级命令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应寻找相关法律依据,而后依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只有在行政行为实施前经过充分的法律思考和论证,才可能避免大量问题的出现,而这个过程中,律师应充分的参与进去。

2015年新的《政府采购法》已将法律服务纳入到公共服务的范畴,使其进入了政府采购清单中,这样不仅仅使得政府机关能充分利用社会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意味着由政府财政买单,政府能为民众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前一个层次,能带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的改变,不断地依靠通常由律师、学者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辩证的进行思考,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进行充分的论证,从而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而提高为民众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使得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社会发展更为稳健、快速。

法治是需要成本的,我们能做的就是把法治的成本降到最低,而如果政府机关有权而任性,那么因不依法而治所带来的解决纠纷的成本将远远超于事前法律分析与论证、实施过程中依法而治的成本,所以聘请专业的政府法律顾问于政府而言是极其必要的,且政府法律顾问所承担的工作,也不应局限于必要时充当一下“消防员”,被动地提供一些事后补救的法律服务工作,只有政府机关摆脱了这种严重的后置化顾问方式,才能使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到实处,为有权而不任性增加一道保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卢娉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