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重整重组】四个被世人深深误解的破产事项真相竟然是......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21:59:29 点击:

误解一:破产程序就是灭了那个公司。

真相: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上分为三个程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都是为了救活企业,破产清算才是注销企业。破产案件不是简单的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误解二:破产其实大部分时候都是大老板把钱转移出去,然后申请破产逃避债务。

真相:首先,破除众人认为破产是企业逃避债务的看法。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故企业破产往往是出现资不抵债或者难以清偿债务的情形。除此之外,在破产过程中管理人也会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尽职调查,以此防止财产转移情况出现,并可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32条行使撤销权。

最后我们应当明确一点根据《企业破产法》,当企业出现破产情况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同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故除了债务人以外,债权人同样可以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程序。

 

误解三:只有大公司才破产,我们小企业不需要破产。

真相: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并不是大公司才需要破产,小企业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也适用破产程序。

 

误解四:破产往往都是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完成企业破产程序。

真相:破产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破产法十分强调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重视债权人自治。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共同意志并依法行使其职能的机构,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构。在债权人会议期间,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债权人会议在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规定监督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并且债权人会议有听取并询问管理人职务执行情况的权利。这些规定都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且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对重整程序的进行具有决定性作用。

除此之外,破产过程中会有管理人扮演实际管家的角色,发挥着既拯救债务人企业,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通过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又发挥着企业复活无望后进行破产清算的功能。管理人制度的引入,既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故破产程序赋予了债权人各种权利,并不是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王培培 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