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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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界定和规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22:23:22 点击:

    在方式中,方式最具的一方式知识们的提高,以方式解民事经济维护权的主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是一种专门的法律活动,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手段,是人民得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但近些年来增多一些人却打法律“擦边球”,这一利益虚假诉讼作为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所谓智者的法律游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权威,而且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解构性侵害因为此前国关注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

明确有有规范来了民事的程义,从而最保障义的,我国有面高并加规范

1、虚假诉讼的定义:对虚假诉讼定义的具体阐述,从目前有限的论著和规范性文件来看,亦存在不统一

1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2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虚假诉讼进行了定义,该意见第条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上述定义,其中第12种观点的最大不足是没有指出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之要件,造成其定义难以揭示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以及滥用诉讼权利等相近概念之区别,无法解决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上述概念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不加区分同义使用的混乱现象3种观点虽然在前半部分相对准确地阐述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但在后半部分又扩大了虚假诉讼的范围,将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行为纳入虚假诉讼的范畴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包括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虽然执行亦属民事诉讼范畴,但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属于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范畴,其虚假性主要发生在仲裁阶段和公证阶段,应当通过规范仲裁和公证行为进行相应规制,而不必纳入虚假诉讼范畴

综合上述虚假诉讼问题的充要条件的分析,本文将虚假诉讼定义为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以诉讼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虚假诉讼的特征:

(1)虚假诉讼主要多发于以下几种类型:①民间借贷案件;②以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案件;③资不抵债或已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组织、自然人为被告、且债权人为多人的财产纠纷案件;④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⑤拆迁区划范围内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⑥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的案件;⑦房地产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又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案件;⑧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2)从法院庭审过程的具体情况分析,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多有如下特征:①原被告为自然人的,通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本人较少出庭;②原、被告之间配合默契,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主要事实一概承认,或只对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事实进行抗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般没有异议的;③诉讼参加人对案情的细节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3)从案件诉讼标的看,虚假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往往数额较大,常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以上。

(4)从案件审结情况看,通常虚假诉讼的案件经过一审就能结案,原被告双方极少提出上诉;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5)从证据上分析,虚假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常是伪造的,因此主要证据数量较少,且可能出现证据不足,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

(6)从执行情况上看,虚假诉讼的案件一般不会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的短期内就会将判决、调解结果履行完毕。

 

    二诉讼危害

在,事人关系(第三)直接欺骗了大的的活动的公信力与大的

1、对

产有中,往往来一因为直接事人人实权行种形使欺骗,从对于民事主体的

两种不同的权主体一样的

是权事人这主中,往往程中事实等方式屡屡事实,制,从使产的量上直接事人产权,以条作为要求事人的一

是权第三为此种虚中,往往事人为使人民发生,从第三事人进行责任产的,从事人产,使关系就是,民事关系使人无之一主权,方利用产生的行了便往往成功产,使也无

2、对损害

事人利用进行事人,会于对事人供反证,从人民以证事实,进利益保障事人利益原告起的要求人民审查现其虚因此必然事实而由对世使

对于事人材料,从事人利益受侵事人求提措施便对于事人进行第三利益的行我国济的

民事发生,维护利益保护方式发生的便使种最方式利益保护济的必然使对于义产生之,威严与神

 

    三、对虚假诉讼的规范

1、在民事侵权法中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的侵权行为,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行为人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而且既然虚假诉讼构成侵权,法律就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只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2、虚假诉讼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其危害性较作伪证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对其实施刑事制裁是必要和可行性,但是现行刑法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使虚假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迫切需要在适当时候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刑法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的界定和规范

黄新发

 

方式中,方式最具的一方式知识们的提高,以方式解民事经济维护权的主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是一种专门的法律活动,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手段,是人民得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但近些年来增多一些人却打法律“擦边球”,这一利益虚假诉讼作为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所谓智者的法律游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权威,而且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解构性侵害因为此前国关注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

明确有有规范来了民事的程义,从而最保障义的,我国有面高并加规范

1、虚假诉讼的定义:对虚假诉讼定义的具体阐述,从目前有限的论著和规范性文件来看,亦存在不统一

1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2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虚假诉讼进行了定义,该意见第条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上述定义,其中第12种观点的最大不足是没有指出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之要件,造成其定义难以揭示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以及滥用诉讼权利等相近概念之区别,无法解决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上述概念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不加区分同义使用的混乱现象3种观点虽然在前半部分相对准确地阐述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但在后半部分又扩大了虚假诉讼的范围,将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行为纳入虚假诉讼的范畴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包括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虽然执行亦属民事诉讼范畴,但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属于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范畴,其虚假性主要发生在仲裁阶段和公证阶段,应当通过规范仲裁和公证行为进行相应规制,而不必纳入虚假诉讼范畴

综合上述虚假诉讼问题的充要条件的分析,本文将虚假诉讼定义为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以诉讼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虚假诉讼的特征:

(1)虚假诉讼主要多发于以下几种类型:①民间借贷案件;②以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案件;③资不抵债或已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组织、自然人为被告、且债权人为多人的财产纠纷案件;④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⑤拆迁区划范围内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⑥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的案件;⑦房地产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又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案件;⑧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2)从法院庭审过程的具体情况分析,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多有如下特征:①原被告为自然人的,通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本人较少出庭;②原、被告之间配合默契,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主要事实一概承认,或只对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事实进行抗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般没有异议的;③诉讼参加人对案情的细节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3)从案件诉讼标的看,虚假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往往数额较大,常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以上。

(4)从案件审结情况看,通常虚假诉讼的案件经过一审就能结案,原被告双方极少提出上诉;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5)从证据上分析,虚假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常是伪造的,因此主要证据数量较少,且可能出现证据不足,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

(6)从执行情况上看,虚假诉讼的案件一般不会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的短期内就会将判决、调解结果履行完毕。

 

    二诉讼危害

在,事人关系(第三)直接欺骗了大的的活动的公信力与大的

1、对

产有中,往往来一因为直接事人人实权行种形使欺骗,从对于民事主体的

两种不同的权主体一样的

是权事人这主中,往往程中事实等方式屡屡事实,制,从使产的量上直接事人产权,以条作为要求事人的一

是权第三为此种虚中,往往事人为使人民发生,从第三事人进行责任产的,从事人产,使关系就是,民事关系使人无之一主权,方利用产生的行了便往往成功产,使也无

2、对损害

事人利用进行事人,会于对事人供反证,从人民以证事实,进利益保障事人利益原告起的要求人民审查现其虚因此必然事实而由对世使

对于事人材料,从事人利益受侵事人求提措施便对于事人进行第三利益的行我国济的

民事发生,维护利益保护方式发生的便使种最方式利益保护济的必然使对于义产生之,威严与神

 

    三、对虚假诉讼的规范

1、在民事侵权法中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的侵权行为,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行为人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而且既然虚假诉讼构成侵权,法律就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只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2、虚假诉讼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其危害性较作伪证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对其实施刑事制裁是必要和可行性,但是现行刑法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使虚假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迫切需要在适当时候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刑法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