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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侵权替代责任解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30 22:23:37 点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自然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该条文堪称是《侵权责任法》对企业规制的最直接体现,正确理解该条文的含义,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以及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关于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

(一)这里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法人资质的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分公司、办事处、个体工商户等;

(二)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全日制劳动者、临时工等,还包括具有雇佣关系的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大学实习生、见习生等;

(三)这里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才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非执行工作任务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比如,一职工在上班时间因私事将一朋友打伤,受害人就应当直接找该职工要求赔偿。为了加深理解,我们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物业公司保安伤人案

原告吴某系住宅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该住宅小区的管业公司。某日凌晨,在小区的大门口,因被告的保安不让原告将车驶入小区内,原告因此与被告所雇佣的该名保安发生争执。原告被该名保安用防盗锁打中右额头,致使原告‘急性内开发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伴鼻漏、右眼睑裂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0001元。经与被告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中,被告雇佣的保安人员是在其服务的小区范围内与作为业主的原告产生争执,争执的起因是保安人员在履行职务,即不让原告将车辆驶入小区内,在处理该工作事宜中与作为业主的原告意见不宜而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架纠纷。虽然被告无授意保安打人,但因保安的行为是与工作紧密相关的,且基本目的是维护被告的利益,故应将被告所雇佣的保安打人行为视为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被告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第二个例子:杭州大学生被杀案

2005年1月8日,出租车司机勾某驾驶出租车在接载大学生吴某返家途中,双方因车费等原因发生口角,勾某遂将吴某杀害。同年2月,受害人吴某的父母将勾某的雇主倪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女系在乘车途中被勾某所害,倪某作为出租车车主及勾某的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请求额总计66万多元。

这个案件,当年轰动全国,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法院的最终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之所以驳回,是因为勾某的杀人行为既不是被告倪某安排的履行职务的行为,也与其雇佣开出租车活动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勾某承担,与其雇主倪某无关。

(四)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因此,就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承担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但用人单位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并不必然是无过错责任,而应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而采取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对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责任等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五)因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该工作人员追偿,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追偿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利的一面体现在:首先,可以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谨慎行事,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可以明确界定追偿的范围,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追偿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更有利于对工作人员的保护;此外,可以通过对主观恶意较大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以起到制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但是,规定追偿权也有其不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1)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约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约定为无效;(2)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条件比较困难。如果规定在工作人员有故意的情形下可以追偿,那么是否意味着工作人员出现了重大过失就不能追偿,容易引发歧义;如果将追偿条件限制为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范围又过宽,同时又排除了一般过失,使范围变窄。因为不同行业、工种的工作环境不同,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与公众接触较多,容易引发事故;有的行业则安全性较强,或者具有封闭性,不易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总之现实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追偿权的条件;(3)目前我国职工工资水平还不太高,和用人单位相比,工作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对追偿权作出明确规定,有的用人单位可能利用该条规定,将本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工作人员。考虑到追偿权的问题比较复杂,追偿条件规定过严,对广大劳动者不利;追偿条件规定过宽,也不利于工作人员谨慎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劳动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应有所不同。因此,本法对于追偿权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本法未作规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二、法律条文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合理运用

我们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均可控制,但对于企业而言,他的行为往往需要借助其工作人员才能实现,而工作人员往往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嫌。如何控制和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至于避免发生责任事故,除了加强内控外,还应当做好流程管理:

1、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将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情形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固定日后单方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证据;

2、明确每一个工作岗位所对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禁止从事的内容;

3、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和大学实习生的管理,纳入同岗位的劳动者相应的管理体系,不能放任不管;

4、安排员工执行工作时,应对员工工作进行有效监控与指导,不能放任不管;

5、对员工在工作前或工作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在发生职务侵权时,应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尤其是能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证据,如保存监控录像、做好当班工作记录、事情发生详细经过、记录证人的名字及联系方式等;

7、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应当就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产生赔偿责任内部分担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必要时,也可对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前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