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节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82号
《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郑栅洁
2020年10月27日
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以下称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以及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依法保护和专有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称亚奥理事会)、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称杭州亚组委)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就杭州亚运会有关商标、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特殊标志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二)杭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
(三)杭州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
(四)杭州亚运会火炬、运动员奖牌、纪念章,杭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杭州亚运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五)杭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文字、摄影、音乐、美术、图形、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六)杭州亚运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的设计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五条亚奥理事会和杭州亚组委关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的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杭州亚组委可以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就其享有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向不特定对象作出非商业目的使用许可,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免费使用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杭州亚运会商标、特殊标志,或者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杭州亚运会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二)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杭州亚运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杭州亚运会其他专利产品;
(三)剽窃、歪曲、篡改杭州亚运会作品,或者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传播属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作品;
(四)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对杭州亚运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直播、转播;
(五)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和杭州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或者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有关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解决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杭州亚运会商标、专利、特殊标志、著作权等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海关总署驻浙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杭州亚组委应当及时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特殊标志登记和域名注册等方式依法保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并在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杭州亚组委应当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杭州亚组委应当加强对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开展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杭州亚组委应当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通过商品和服务前端审查等方式发现和制止利用网络服务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市场内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筛查、特许商品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保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对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杭州亚组委举报。杭州亚组委接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并提供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著作权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杭州亚组委的工作人员在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公告
(2020年17号)
为规范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以下简称杭州亚运会)标志的非商业性使用,保护杭州亚运会标志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支持亚运,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杭州亚组委)出台了《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杭州亚运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法律法规或者《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未经杭州亚组委书面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
二、本公告所称杭州亚运会标志是指:
(一)杭州亚运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口号、吉祥物、火炬造型、体育图标;
(二)杭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
(三)杭州亚组委享有专有权的其他标志。
以上所称杭州亚运会、杭州亚组委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三、本公告所称非商业性使用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的行为。
四、在非商业性活动中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应当遵守杭州亚运会标志使用的技术性规范,对杭州亚运会标志使用的合法合规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涉及基金、众筹等资金募集行为;
(二) 不得在活动名称、现场布置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中出现亚奥理事会、杭州亚运会赞助企业(以下简称赞助企业)以外经营者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品牌、标识、专有元素等;
(三) 不得向活动参加者提供赞助企业产品、杭州亚运会特许商品、亚运推广品以外的赠品、宣传品、推广品等,不得为赞助企业产品、杭州亚运会特许商品、亚运推广品以外的产品提供展示;
(四) 不得协助赞助企业以外的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其与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或杭州亚运会之间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五) 不得有其他侵害杭州亚运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应向杭州亚组委提出申请。
六、符合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需要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的,应在使用前得到杭州亚组委书面许可。举办方应在使用前按要求向杭州亚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举办方的简介、活动方案、承诺书等材料。杭州亚组委将在收齐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注:申请和承诺书可登录杭州亚组委官网https://www.hangzhou2022.cn/gffb/202010/t20201019_13733.shtml 下载)。
七、在遵守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以下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的活动,不需要杭州亚组委审批和许可:
(一) 杭州亚组委各内设机构组织、开展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非商业性活动;
(二) 各杭外办赛城市直接负责亚运项目筹办工作的组织或单位举办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非商业性活动;
(三) 杭州亚组委各委员单位(企业除外)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非商业性活动;
(四) 仅在单位内部举办,且不公开进行宣传报道的非商业性活动。
八、对于要求以杭州亚组委名义举办,或者要求杭州亚组委作为主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非商业性活动,举办方应提前得到杭州亚组委书面许可。申请方式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
九、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承诺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且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在相关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亚组委书面反馈杭州亚运会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活动举办情况说明,反映标志使用情况的照片、视频及相关宣传报道等。
十、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涉及杭州亚运会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向杭州亚组委相关部门确认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且不得为赞助企业以外的任何机构进行商业宣传。对于含有杭州亚运会标志的广告,各相关媒体应当确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是否有权使用该标志。
十一、违反《管理办法》,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承诺、许可的范围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的,杭州亚组委有权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纠正不当使用行为或撤销对其许可;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十二、出于非商业性活动需要使用杭州亚运会标志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杭州亚组委。联系电话:0571-85255202,传真:0571-85253586,电子邮箱:fawb@hangzhou2022.cn,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50号昆仑中心B座。
特此公告。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