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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新著作权法视角下浅议短视频侵权问题——以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为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20:15: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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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3408字,预计阅读5分钟。


编者按


本文荣获2021

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征文优秀奖


引言:2021年4月,数十家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各大视频平台及数百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就短视频侵权问题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声,呼吁倡导各平台、运营者及权利人等提升版权意识、自主参与合规治理、积极维权。随后,国家电影局就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及演员等抵制短视频侵权问题发布消息,表示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情形下,各个从事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公共账户运营者将何去何从,短视频侵权问题如何界定、处理及应对,都是有待司法实务进一步适用及解决的问题。在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国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程中,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又能做什么。本文将从探讨影视作品引用、二次创造的角度出发,结合新著作权法内容,浅议短视频侵权问题法律规定及适用的发展方向,并设想律师在此新媒体蓬勃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交叉的时代背景下,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一、短视频侵权问题现状

(1)新媒体发展下的短视频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智能设备的普及等迅速广泛地流行传播于人民群众之中。短视频并无确定统一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指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从几秒、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不等的较短的视频,抖音、微博、哔哩哔哩、今日头条等平台均是拥有较大流量的短视频传播平台。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数据,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用户规模达9.27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据网民整体的88.3%,这一惊人的数据显示的短视频用户及其市场之巨大。而在这庞大市场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仅就短视频市场背后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而言,就存在着用户数量庞大、从业者众多、法治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滞后、侵权界限不明确、维权难等问题。


以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为例,近年来有很多影视方面红人博主,通过“xx分钟看完xx电影/电视剧”、“xx系列解说”等方式评价介绍相关影视作品,或者通过视频剪辑的方式制作集锦或再创作等,这种方式与当代人碎片化获取信息的习惯高度吻合,相关博主由此收获了大批粉丝。在获取大量的受众后,博主就可以将其流量中潜在的商业价值变现,通过收取打赏、植入广告等方式获利。但是在这些影视博主进行影视作品二次创作过程中,不论是评论、剪辑等,都是基于原作品而衍生的,相关博主在二次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涉及原作品,因此对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可能发生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情况,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现状


首先,由于短视频制作、发布者数量众多、人员复杂,相关人员大多为普通网民,法律意识薄弱,实际制作短视频时也很难意识到版权问题,或者是没有先授权后使用的意识,以及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因此目前关于影视剪辑的短视频通常很难经过事先授权。其次,相关视频制作博主都是通过平台发布短视频,互联网信息体量之大以至于权利人难以获知视频发布情况,即使得知视频发布也难以获取发布者个人信息。最后,相关博主发布视频可能引起的效果是不确定的,如网友看完“xx分钟看完电影/电视剧”,可能因此增加原作品知名度而使权利人收益,也可能因此降低对原作品的评价。另外,权利人即使认为存在侵权,一对一维权的成本也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主动维权在目前的短视频市场上并不频繁,通过关键词“影视”、“视频”、“剪辑”、“著作权”、“互联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得到全国公开文书仅六百余篇。


短视频本身系属于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兴娱乐形式,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较为薄弱。通过目前搜索到的相关判决等法律文书,著作权法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上视频传播涉嫌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关于主体、侵权与否、合理使用等问题的辨析,因此实务中对于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尚不明确,争议较大。应对互联网短视频市场存在的涉嫌侵权问题,规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二、新著作权法指引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新著作权法的这一修改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加强了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主体范围的调整,有利于短视频侵权事件中权利人主张维权。


但是新著作权法的出台,以及影视行业、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是否意味着短视频,尤其是基于原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将无处容身?笔者认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不是一竿子打倒一船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同时,著作权法也列举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针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边界的界定仍需进一步讨论及实务的检验,笔者认为随着经济、技术的持续发展,短视频等新媒体在知识产权方面将产生更多的新问题。


著作权法除了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需要兼顾社会效益,如若对全部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都采用“一棒子打死”的态度,必然导致创作活力下降,不利于新媒体、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短视频市场如此庞大,竞争也日益激烈,现影视行业的联合倡议书即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表态,未来影视行业也将采取法律手段应对短视频可能涉嫌的侵权。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短视频侵权案件的处理还须实务的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在实务处理中,一方面要合法、合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也要界定合理使用的边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短视频影视创作人员风声鹤唳而导致的市场活力不足。在法律规定、实务适用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少不了立法者、法学家的研究,少不了法官的实务适用研究,也少不了我们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执业律师的努力。


三、律师发展设想

(1)业务开发、拓展


短视频用户近9亿的体量意味着一个庞大的市场,且网络用户、短视频用户还在不断增长中,会有更多的商业目光投向这一市场,有市场就有竞争,发布者、经营者、用户、广告商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将更加复杂,在该领域内的纠纷数量可以预见地数量可观。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执业律师,也可顺应时代、市场的发展,关注热点领域,目前短视频相关领域内纠纷、维权等案件数量较其市场体量而言较少,未来必将需要更多的法律服务,律师可以关注、研究短视频侵权问题等相关法律服务,主动进入短视频法律支持服务市场,开发这一领域的客户。


针对短视频从业者,律师可以帮助、指导其经营从业行为,为短视频合法化提出法律建议,并代理相应的纠纷案件处理。针对影视资源等作品原作者,律师可以协助其收集证据、协助维权、协商等。且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对自己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行业协会、委员会、各大影视公司等一致发声倡议合规,未来行业协会、委员会等可能也将采取行动应对版权问题,律师在其中大有可为,包括开发法律顾问业务、专项业务等。而在谈及包括影视作品二次创作在内的短视频侵权时,短视频发布平台也是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中的,短视频发布服务平台为避免其因提供服务、发布信息不当引起的法律风险,也须主动有所作为,完善规章、管理制度等,这些都是律师未来业务的空间。


(2)法律共同体成员的责任


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及实施标志着著作权保护加强、进入新的时代,在影视行业协会、委员会、影视公司等呼吁版权保护、合规、维权的同时,也有专家学者指出要坚持公平竞争,反对权利滥用。诚然,版权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如对包括影视作品二次创作在内的短视频一刀切全部下架、排除处理,也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短视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版权保护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使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从而激励全民创新活力。


要做到市场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法律支持必不可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除了不断完善的立法,还有司法实务的发展,比如以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侵权问题而言,要解决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问题,要界定合理使用的边界。这其中我们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律师在司法实务处理中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权利,即是参与解决法律适用的实务问题,律师也可以从实务中总结提取经验,对法律的发展方向发声、提出意见,共同创造良好的法律、司法环境。


作者简介

林景行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即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等。主要服务范围:各类合同的审查及修改,法律咨询、提供最新的法律动态、公司运营中的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谈判,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等等。

二、诉讼案件:商事纠纷(各类合同、经济纠纷),建筑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作者简介

王寒梅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专业方向:

建筑房地产


执业格言:

于平凡处见不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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