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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以马某某“反华”事件,解读危害国家安全罪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17:48: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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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779字,预计阅读3分钟。


前言



近日,马某某涉嫌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被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据悉,马某某长期以来在网上接受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洗脑”,在其渗透影响下逐渐形成顽固的反政府思想,成为境外敌对势力“以华制华”的工具。


马某某案并非罕见个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招聘、网络交友等社交软件成为了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温床,其利用网络发布的高薪兼职信息极具诱惑性和误导性。网络求职者就业需求强烈,加之对国家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在“高报酬”的诱使下极易成为境外不法分子的“猎物”。尤其是学生、务工人员以及无业青年,他们在网络求职期间或者使用社交软件交友期间,容易被境外人员策反利用。今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各大互联网平台近日也相继上线“网络用户IP地址显示功能”,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可以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三类,分别是: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以及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十二个罪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刑法规定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属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因此,刑法在分则第一章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具体十二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中,除了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及叛逃罪外,构成其余罪名,且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且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马某某事件的罪刑分析

根据官方目前披露的信息,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为此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为了实现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而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经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的行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马某某通过网络创建群组,利用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马某某肆意歪曲捏造事实,屡屡扬言颠覆国家政权,通过网络鼓动不特定的多数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马某某事件,我们应当意识到,对公民个人而言,国家安全并非远在云端,而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网络活动中都可能随时遇见的问题。敌对势力的渗透从未停止,在维护国家安全上,我们绝不能做局外人、旁观者。学习国家安全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才能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作者简介

吕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语文学学士


专业方向:

主攻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民事纠纷代理


专业资历:

1、某上市公司骨干企业污染环境案,作为公司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2、张某某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五百余亿元,作为核心成员张某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3、董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事实近二百起,指控罪名十二项,为组织者、领导者董某某提供辩护;

4、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在侦查阶段为庄某某提供辩护,公安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作撤案处理;

5、沈某某故意伤害案,作为被害人方某某的律师介入本案,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赔偿款项;

6、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受法律援助指派为汪某某提供二审辩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7、毛某某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代理申请再审,最终由省高院裁定再审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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