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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国外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涉嫌侵害专利权,权利人如何固定证据维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2 16:52: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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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013字,预计阅读3分钟。



不久前,有跨境电商企业向笔者咨询,在亚马逊平台海外站上发现大量店铺的在售商品外观上与自己申请的专利权高度一致,作为权利人,应该通过何种途经固定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直以来,跨境电商业界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eBay、Amazon、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等跨境电商平台,一向致力于保护平台内入驻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尽可能地提供更加公平、安全、透明的线上交易。这些跨境电商平台自身也制定了相关交易规则保护卖家的知识产权,如果平台内卖家未经授权就使用知识产权将被视为侵权,其中就包括专利侵权。在跨境电商活动中,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专利方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等。因此,如果权利人同样是跨境电商卖家,对于平台内其他卖家的侵权,可以先向电商平台举报违规行为,通过平台的规则和政策以谋求官方的救济。如果权利人并非跨境电商卖家,发现有国内厂家生产大量侵权产品并在上述这些跨境电商平台上向海外消费者大肆销售,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前,对于这些海外网站上的产品侵权行为,权利人将如何进行证据固定呢?考虑到海外亚马逊、eBay等海外电商平台并没有开放服务中国消费者,权利人能否省却繁琐的购买环节,仅做销售页面的网页公证来证明对方的侵权事实呢?笔者通过相关案例检索,以案说法,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2019)最高法知民终152号

原告为日本公司,起诉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特别是中国境内向海外出口)侵犯日本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等。原告的代理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是通过淘宝上的一家店铺在亚马逊代购了案涉商品,并通过海外快递将包裹从美国运输至中国,最后送达到公证处,交由公证处封存,再在庭审中拆封勘验检测。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公证购买取得的涉案物证下单和物流信息基本是完整的。可以确定在案物证系原告在淘宝店一次下单,淘宝店在亚马逊网站直营店以及两家亚马逊网店购买取得。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且未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最后一审法院通过在案物证外包装上记载的生产商信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由被告制造。


后被告上诉至最高院,并提交了海外亚马逊网站网页的公证及物证,二审法院认为,仅凭该网页展示的产品图片无法证实相关产品及为被诉侵权产品同款产品,公证书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关系,物证系上诉人自行提交,其来源不明,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结论:如果仅做网页公证,提交物证,最高院的观点是,无法证明关联性。


案例二:(2020)最高法知民终318号

原告起诉被告发明专利侵权,原告通过美国华盛顿州的一位律师完成了在海外亚马逊网站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认证,附上了宣誓书和实物及其包装,一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庭审中当庭拆封,最后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后被告上诉至最高院,二审法院在判断上诉人是否实施了制造侵权行为中分析,根据海外亚马逊电商平台上有这位律师的订单详情,产品包装盒上的产品图片与亚马逊电商展示的产品图片一致,产品与包装盒上产品图片一致,产品外观与原告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一致,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海外亚马逊平台。最高院还强调,为获取被诉侵权产品,被上诉人已穷尽举证手段并尽可能地履行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最后最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结论:最高院对在美国境内做的购买公证、认证予以认可。


案例三:(2021)最高法知民终968号

原告起诉被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被告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提交了通过代购网站在日本亚马逊购买的案涉产品的公证书及实物,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代购网站上显示的产品信息和日本亚马逊上所示内容一致,经公证收到的货物包装上的型号与代购网站一致,且由于国内用户不可以直接登录日本亚马逊购买相关产品,被告了解到日本亚马逊上有相关产品销售,可以用于证实现有技术,因此被告通过代购网站购买具有合理性。最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上诉至最高院,被告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日本福冈公证处的购买公证书及封存的购买实物以作补强,并当庭拆封并进行比对,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直接从日本亚马逊购买的产品与一审中从代购网站购买的产品为同一产品,产品技术特征一致。最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结论:从代购网站上购买海外亚马逊上的在售产品并在国内做接收公证,与在海外亚马逊上直接购买并做海外公证,都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以上三个最高院的专利权侵权案例展示了几种不同购买方式的公证,但是统一的观点是,对海外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在售商品的专利侵权,网页证据本身即便经过公证也不能成为认定侵权事实的有效依据,权利人需要做购买公证、接收公证,如果是在境外完成的购买公证、接收公证行为,相应公证材料需要提交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做认证,以便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作者简介

夏文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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