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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研究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6 19:44: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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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是国家赋予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权的典型代表,意思资质要不能权利滥用,所以这种意思自制是有边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就是其边界之一。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对合同宣判死刑,是对合同最严厉的判定。无效的合同内容上具有违法性,应当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是可以主动释明的。目前这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并不明确,但是影响力大,所以需要认真思考研究。


关键词:意思自治的边界  效力性强制性  违法性  自始无效



一、提出问题

在实践中,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也是促使社会向前发展的催化剂,每一次的交易都会使社会资源向着更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流动,所以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没有严格的无效事由,大概率是不会判定合同无效的。在这样的大环境、大背景下,法律、行政法规仍然有强制性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足见合同无效的事由毕竟要达到无可容忍的地步。


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部分条款是无效,比如:有些合同的个别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也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也会有违反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可以被治愈,最终还是有效的,比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开发商拿到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了;但是我们本文探讨的是绝对的整份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合同效力中的地位

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单独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订立,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产生效力。说明行为人超出自己民事行为能力做出的行为也是有生效的可能性的。再比如: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非自主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人予以撤销之前,此类合同是有效的。说明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有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排除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没有救济的可能性。



三、认定标准

(一)该强制性规定必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律必须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必须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且是特指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1、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直接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百八十三条关于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等。


2、意思表示导致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禁止抵押财产的部分规定;第六百八十二条关于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规定;第七百三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以虛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第八百五十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等;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贷的规定;第九百九十二条关于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规定等。


(二)该强制性规定约束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阴阳合同就是该条款的表现,这样的合同可能是逃避税收,侵犯国家的利益;可能是掩盖行贿受贿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等。如果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侵害到的是交易当事人本人的利益的,例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签订的合同,法律认为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赋予到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撤销权,并且这里的撤销权行使是有受除斥时间的限制的。只有是侵犯到交易参与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才是无效的。


(三)该强制性规定约束被国家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以及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此处法律的规定看是要求建筑企业要把工程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人来做,实际上也是考虑到工程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国家,或者起码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利益,一旦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到与工程项目有关人员的安全。


(四)该强制性规定约束侵犯刑法法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关于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的规定;同时刑法对此类行为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雇凶杀人的合同是不可能有效的。


(五)该强制性规定约束的行为多是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要满足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以上几个认定标准同一指向的问题就是在这些被强制性规定约束的违法行为背后都有某个主体的利益被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因为缺少认知,根本不能很好的判断是非对错,所以需要法律来帮其兜底,保护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公民在行使某些民事权利的时候要遵守国家的审批机制,拿到审批证书的企业、公民不能任意买卖等,其基础的逻辑还是因为此类行为侵犯到国家、集体、其他公民的权利。



四、不属于违反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一)区别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合同效力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金融商事的个人购买商业银行5%股权的审批、国有资产转让、外商投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领域,批准的对象都是合同,不是项目,此种审批属于事前审批,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未生效的合同是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的,如果有义务报批的一方未履行该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最终没有生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合同未经审未生效,当事人要求报批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会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办理审批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原来的主张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起诉。


(二)区别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的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如果未取得相关资格的经营许可证,但是已经对外签订了其他经营性质合同,比如买卖合同,此类经营性质的合同并不绝对因为企业存在非法经营而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认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时,还应当兼顾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即合同相对方一方从事交易之前应尽的注意义务,考虑是双方违法还是一方违法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


2、《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常见类型》最高人民法院  张华2019年5月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 2020年7月15日;


4、《民法典合同编一本通》 程啸  2021年7月1日;


5、《民法学》 王利明  杨立新 第六版 2020年10月。


作者简介

尚宋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建筑房地产、劳动用工、商事争议解决


执业格言:

因为热爱所以认真,用认真的发散思考指挥自己落实行动,成功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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