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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下责任承担分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4 19:17: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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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844字,预计阅读4分钟。


一、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市场的发展需要,许多公司纷纷成立。然而在市场繁荣,经济稳定增长的环境下,公司纠纷愈发频繁。本文就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下,公司责任承担进行简要分析。


二、责任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存在四种情况(如下图所示),因实践中第四种情形较少,故本文主要分析前三种情况。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100%)。


在原告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火车头智能终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威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皖0302民初861号】。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便威亿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决定,但中欣公司基于对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的《承诺函》和《委托贷款协议》的信任,有理由认为威亿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故该担保合同对威亿公司发生效力。威亿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担保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因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10日,中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威亿公司主张权利,故威亿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简评:该案中担保合同出现了未经股东决议的情况,而法院根据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的《承诺函》和《委托贷款协议》,认定相对人善意,因此威亿公司担保有效,但是案例中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权人未及时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二)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诉人河南长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惠敏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豫16民终3773号】。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河南长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债务加入因欠缺公司决议程序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的民事责任可以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即看当事人对于担保的无效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刘惠敏与上诉人公司并无特殊关系,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盖章之人无代理权限,也未提供其与盖章之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再考虑到承诺书出具的时间背景、当事人对法律的合理预期,一审认定刘惠敏在本案中没有过错符合法律规定。就上诉人而言,公司公章本应有上诉人掌握并控制,该公司对外任意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承诺书,应视为对于加盖印章人的充分授权,其行为后果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对此次纠纷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简评:河南长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债务加入时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本案虽为债务加入纠纷,但是法院在审理时参照了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长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而刘惠敏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因此长润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需承担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在原告于希明与被告朱永山、宿迁市科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威拓公路养护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川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苏0812民初432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盖有被告万川公司公章,但万川公司股东有朱永山和陈某某二人,原告在加盖公章时未审查被告万川公司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议决议,故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而被告万川公司亦未对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故被告万川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告主张被告万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及被告万川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原告没有对公司机关决议进行形式审查,被告万川公司没有形成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仍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万川公司应对朱永山和科路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二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简评:该案中法院认定相对人并非善意,从而担保合同无效,万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万川公司需对二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首先,本文所述的公司为一般公司,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情形。其次,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下应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若相对人善意,则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非善意,则根据双方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荣继祥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医疗健康事业部

首席律师

具有医学、法学双重执业资质,办理了近百件医疗侵权类纠纷的诉讼、调解,对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案件及刑事、行政诉讼也有较高的造诣。医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其中一些案件在行业内有着重大的影响,曾在大型医院从事医学外科临床及管理工作十余年,具有临床外科副主任医师职称,是一位在医事法学领域专家型律师。


作者简介

李开飞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专业方向:

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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