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混合型毒品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分析——以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为例
阅读提示
全文共2211字,预计阅读4分钟。
混合型毒品,是指由毒品与非毒品物质混合所得或者由不同类型毒品之间混合而成的毒品。混合型毒品成分复杂,形态上复杂多样,并常借用一般饮料、药品的外包装,具有较高的隐秘性,买卖方双通常以各种隐晦称呼加以代指,常见的如“麻古(麻果)”、“神仙水”、“开心粉”等。
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混合型毒品的案件进行死刑复核时,通常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因为不断出现的新型混合型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程度。在《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案例中,共存在四个涉及混合型毒品被判处死刑案例,最高院对于其中三个案例没有核准死刑,分别是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第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一人不核准)。
本文以《刑事审判参考》中最高院不核准死刑案例为例,对混合型毒品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归纳混合型毒品的种类、纯度,危害性三方面对死刑复核的影响,同样这三方面也是法院在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
含量对混合型毒品量刑的影响
二
种类对混合型毒品量刑的影响
三
危害性对混合型毒品量刑的影响
作者简介
朱訸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业大学 诉讼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今日“微矩阵”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