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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境外主体在境内托管贵金属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8 21:49: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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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184字,预计阅读3分钟。


托管到期保管人不按约交付贵重物品怎么办?尤其是境外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我们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答疑解惑。


2017年W先生在某贵金属销售门店购买了黄金,并在门店办理了黄金托管业务,即购买时交付全款,却并不提货,而是约定一个时间段以后提现货。托管购买的优点,一是手续费便宜,二是不用提货,放在门店内保管,省去了个人保管黄金的麻烦。托管期限届满后,W先生带着购买凭证、护照前往门店提货时,却被门店告知现在不能兑换实物,要继续等待。笔者经过了解得知,很多像W先生一样不以短线投资为目的的消费者,不想费心将贵金属放家里保管,加上托管手续费不高,因此都愿意放门店托管。但自2021年开始,门店发生了多起贵金属托管到期不能兑现实物的情况,有的经过媒体报道后,门店才给出分次退还全款的方案,消费者如果一定要兑现实物,等待将遥遥无期。


那么,提供贵金属托管服务的单位需要资质吗?托管协议是什么性质呢?本案中W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下以黄金为例来具体分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于黄金托管,央行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明确规定了黄金资管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进行登记托管,首次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央行或分支机构备案。所以,黄金资管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除了实物黄金,还包括以黄金账户记录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那么本案的W先生是否属于上述这种情形呢?事实上,自2003年我国放开黄金商品市场管制以来,海外及国内的珠宝批发、零售商纷纷加快渠道扩张步伐,形成了以百货专柜为主,专卖店和黄金珠宝市场为辅的渠道结构。这些实体店主要采用自营、联营或加盟的方式,通过门店或专柜进行贵金属产品的销售,代表企业有老凤祥、周大福等。因此,消费者通过实体店、商场等黄金零售市场直接购买黄金产品的行为,如金条、金币或黄金首饰等,并非央行通知中黄金资管产品投资实物黄金的行为。可见,实体店对外零售黄金并附带提供托管服务的行为十分常见,且实体店是否有权利托管在法律上并没有硬性要求。


对于第二个问题,无论消费者与门店签订的协议名义上叫什么,黄金托管协议、黄金代保管协议、黄金定期保管协议亦或是黄金委托保管协议等等,实践中,人民法院都会透过买卖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的表象,去探究实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笔者列举几个生效裁判来具体说明。


(2018)沪0101民初16220号判决书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陆续将资金投入被告管理的“黄金托管”业务或被告关联企业的投资项目,双方依据历年签订的《黄金托管合同》、《合伙协议》、《锦铺托管合同》,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49号判决书认为:“从“金管家”黄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来分析,双方约定二原告提供的款项折算为黄金后由被告湖北宝升九鼎公司托管,但二原告不承担黄金价格下跌的风险,并且被告湖北宝升九鼎公司每月还按月红利1.2%、1.5%支付二原告红利。到期后按签署日约定的黄金价格折算现金兑付给二原告。该约定内容实质上是由二原告向被告湖北宝升九鼎公司提供借款,由被告湖北宝升九鼎公司按月息1.2%、1.5%的方式支付利息即红利,到期还本。符合借款合同关系的性质,因此,本院认定,二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名为托管协议,实为借款协议。故三被告偿还的标的物不应是黄金等物品,而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2016)宁0104民初1435号判决书认为:“社会不特定主体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黄金公司的投资性金条,并托管在黄金公司,黄金公司到期后承诺以一定价格回购或向消费者交付投资性金条及一定数额黄金的固定收益。但到期后黄金公司并不向原告交付金条,合同项下的金条也不特定,故认定黄金公司不具有销售产品的真实目的,而是以销售投资性金条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裁定驳回多位消费者的起诉。


对于第三个问题,本案的W先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要求保管人立即归贵重物品和孳息,保管人无法归还的,应当以合理的折价方式赔偿损失,以黄金为例,可以以托管到期日当天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盘价折算兑付,并赔偿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2.保管人为商业经营,寄存人可以向该保管人所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市监局对该保管人涉嫌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督促保管人尽快兑付或从中协调;3.如协商不了,寄存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立即返还托管的贵重物品,若无法返还实物,则以合理的方式折价。要求返还黄金的,可以要求以起诉日当天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盘价折算的国际标准黄金重量予以赔偿。境外主体在中国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进行诉讼,委托手续应当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者境外公证认证。


一般情况下,贵金属销售门店有加盟和直营的形式,在加盟的情况下,门店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W先生只能去起诉门店。在直营的情况下,门店是某贵金属销售品牌方的分公司,并申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W先生可以以分支机构门店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某贵金属销售品牌方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作者简介

夏文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执业格言:

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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