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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船员在船期间人损责任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5 18:49: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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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320字,预计阅读3分钟。



航运业素来以其风险性高、流动性强为特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失踪或者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之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无论是时有发生的船舶较长时期滞留海上的突发情况,还是始终严峻的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都在无形之中提高了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人损责任纠纷的风险。


因船员职业涉海行业的特殊性,其劳动活动同时受到一般劳动法律和特别海事法律的调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船员人损责任纠纷管辖及法律适用方面,尤其是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上缺乏统一规范。


要判断确保船员在船期间人损责任纠纷适用恰当的法律,我们应该首先对确认船员与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定性。在实务中船员用工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用工的不规范,导致大量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船员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主体除了船舶所有人之外,还可能挂靠单位、劳务派遣机构等。这就导致在实践中,船员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性质会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使得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的解读,理论与实务中出现了相互冲突的认知。


一般来说,理论界主流的说法是认为船员劳务合同实际上包含了船员劳动合同,涉及船员劳务合同的纠纷几乎同时含有船员劳动合同争议的因素,二者之间无法完全的割裂开来,因而船员劳务合同即为劳动合同。但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更倾向从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主体的平等地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实际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等多方面进行考量,进而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如果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船员在船期间人产生损责任纠纷就可以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下,船东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涉事船员系劳动派遣的,则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如果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则船东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船员因劳务受到损害,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自身存在过错,并请求判令船员自担相应责任的,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予以支持。所以在劳务关系下,船员在船期间人损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在实践中,适用工伤保险和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金额要综合考虑船员的实际收入、年龄、伤残等级等综合计算后确定,不能简单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一定会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船员在船期间人损责任纠纷法律适用问题除了涉及到船员实际可以获取的赔偿金额,也经常或作为船东方拖延诉讼时间的方式之一。这往往会导致涉诉船员应诉难度与时间、经济成本的大幅增加。


综上,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伤亡,可以根据不同法律主体间的不同法律关系,综合考虑个案情况、诉讼成本和赔偿金额等多重因素,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



作者简介

孙启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大连海事大学学士、杜兰大学硕士


专业方向:

海商法


执业格言:

不愧于心,不畏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