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智仁原创 | 过期一分钟索赔一千元,如起诉法院应如何裁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5 20:41:10 点击:


阅读提示

全文共1919字,预计阅读3分钟。


近日“顾客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的话题冲上热搜。事情原来是这样子的:


小李到超市购物,走到酸奶销售专柜前,顺手选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为了这件事,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小李认为,销售过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责任,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院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本案虽然以调解告终,但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该如何是好呢?


有人认为,过期一分钟的食品事实上不会有安全问题,也有人认为,即便是过期食品也不一定对人体健康有害,但是法律不可能要求具体案件中过期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作出鉴定,法律只能进行推定,而且赔偿也不以实质性的损害为基础。有人质疑小李是职业打假人,但这是没有根据的,如系职业打假人,选择只过期一分钟这么有争议的时间节点去付钱也太不专业了,即便是职业打假人,也有相应判决支持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小李购买的酸奶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质期的起算时间。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 ××日,或 ××天,或 ××周,或 ×年)。”


上述国家标准区分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仍未明确保质期的起算时间。而且,保质期均以年、月、周、天为单位,而不是时、分、秒。根据行业习惯,所有企业均以年、月、天为单位,而不会精确到时、分、秒;产品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虽然精确到几点几分,但这实际是包装或灌装日期。



譬如笔者手头刚好有一瓶纯牛奶,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20时43分,保质期至2022年9月28日。这瓶纯牛奶的保质期就是一年,以2021年9月29日为起算日,2022年9月28日为截止日。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截止日应该算到当日的24时,而不是20时43分。


本案所谓的“一分之争”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保质期不考虑时、分、秒这几个时间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明确,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起算日符合上述复函内容。这有点类似于裁判文书的上诉期起算日,均是以收到裁判文书的次日开始起算。之前也曾经发生过“一日之争”的案件,最终法院也是以次日开始起算保质期而认定所销售的食品未超过保质期。因此,如按生产日期的次日计算,小李购买的酸奶也未超过保质期。


综上所述,保质期以“日”为最小时间单位,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按生产日期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小李认为购买的酸奶超过保质期要求赔偿1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关乎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司法机关应当划清法律红线,确立裁判规则,让投机分子无缝可钻,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方案。


作者简介

杨银德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常年从事刑事辩护和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业务,精耕于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税收犯罪辩护、税法顾问等涉税法律服务,尤其对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刑事风险防范与犯罪辩护有独到研究,运营“禾八兄”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头条号等自媒体平台。


今日“微矩阵”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