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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MCN机构”与网红主播法律关系探讨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6 20:22: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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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793字,预计阅读3分钟。

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酵,多频道网络“MCN”公司应运而生,近年来,其数量及规模均呈极速扩大态势。该类公司与各自旗下网红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唯一,实务中所出现的纠纷因此也会显得较为复杂。


关于MCN与网红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性。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往往会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主播签约合同》《委托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实务中接触到的签约名称抬头种类繁多,实际上MCN与网红主播之间法律关系也非单一。


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会涉及视频创作、账号归属、分成、违约金等。具体也需要从实际的权利义务出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本文主要从劳动关系及民事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现状


1.认定因素考量


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就是最直观的依据,但事实上MCN机构当然不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工资、社保、解除补偿金等成本的投入。但两者之间若产生纠纷,网红主播却往往会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诉求,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


通过实务判例可以发现,最终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非常少,因为网红主播这一群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以及薪酬发放等均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差异较大。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考量,当然不能局限于形式上所签署的例如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等,需要考虑MCN公司实际上对网红主播的管理关系,比如MCN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网红主播的适用,是否需要按照公司的考勤、奖惩制度等进行执行。另外就主播的收入而言,是与时长挂钩还是根据分成模式,直播场所是不是必须固定在公司的某个直播间等。即需要从MCN对网红主播的出勤、培训、场地、薪酬等方面管理安排,从合同的履行过程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即使名义上为合作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考量


如上所述,既然MCN一般不会与网红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则有可能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MCN与网红主播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网红需要接受MCN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其次就是MCN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网红主播,网红主播必须遵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当MCN与网红主播发生法律关系争议时,应当从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的履行过程、权利义务约定,管理上的隶属关系等进行判断。具体涉及到MCN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网红主播,网红是否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就是结合是否有考勤,门禁卡,微信群或工作邮件的沟通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量。


二、合作关系认定现状


合作关系是基于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则上是MCN为网红主播提供策划、技术支持,网红主播提供劳务,双方更多体现的是共同发展,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形式,往往通过签署经纪合同为主,具体权利义务也均由协议进行约定。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人身隶属性,劳动关系下网红主播要受到MCN的制度约束,受其管理,而合作关系下主播们就有了更多的自主性,比如什么时候直播,在哪里直播,播什么内容等等,一般公司不会有太多的干预。另外关于主播的收入,劳动关系下主播的收入由MCN发放,具有工资的形式特征,而合作关系下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分成分红或者是观众打赏等。


三、相关法律规范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除了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就业形态的法律关系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也急需新的规范出台进行调整。去年7月,人社部联合八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意见载明在互联网平台的依托下,目前新就业形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订立劳动合同;一种是依托网络平台从事自由职业自主开展经营的,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就是“新业态”,它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是平台或机构又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这类群体就应当订立协议从而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述前两项可明显对应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分别由劳动法律和民法典调整,而最后一种“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则是首次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之中。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形态,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实务中面对该类争议,也需要从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从劳动自主性、经济依赖性等不同维度层面进行区分。


作者简介

郎希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治理等。 


担任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


主要荣誉: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分论坛优胜奖    

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征文优秀奖    


著作文章:

《浅析有限公司股东分歧之解决策略--以适用公司法规定五之第五条为鉴》《话说假期之:病假怎么请?工资怎么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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