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智仁原创 | 律师调解过程中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以虚假诉讼案件中单一主体和合谋主体为研究对象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2 17:25:58 点击:

编者按


本文荣获第八届

杭州律师论坛二等奖

摘要: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中的大调解来说,律师调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利用调解这一矛盾解决机制歪曲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律师调解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识别虚假诉讼,不能仅以当事人可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为由,降低对调解协议所涉法律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更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能动性,就案件是否符合基本事实、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涉及案外人利益、是否规避国家政策,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识别。


关键词:虚假诉讼;律师调解;识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指导全省的法律工作者更好的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律师在调解过程应当发挥自己的职业能动性,正确识别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与危害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故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错误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文革:《虚假诉讼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2页。]


(二)虚假诉讼的司法危害


1、虚假诉讼侵害国家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等共同维系着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载体,而虚假诉讼行为不但侵害司法部门的权威性,也损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信仰,直接危害党的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2、虚假诉讼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虚假诉讼行为直接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同样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虚假诉讼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方式提起诉讼,其诉讼行为无论是否得到生效法律文书,但该行为在起诉,应诉、庭审、裁判、执行过程中势必会造成侵害他人利益,如起诉原告一方进行虚假诉讼行为,案件相对人对该案件进行应诉,一定程度上对涉案相对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造成损失;如案件原被告合谋进行虚假诉讼,取得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强制执行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


与此同时,虚假诉讼也同样侵害司法工作人员、案件调解人员的合法利益,造成承办人员因该虚假诉讼行为做出错误的调解协议、裁判文书,从而导致被问责。


二、律师调解过程中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一)律师调解过程中单一主体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单一主体虚假诉讼在本文是指行为人单方虚构事实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此种类型虚假诉讼的认定往往更加困难,更需要虚假诉讼案中的被告方积极主动地搜集证据、梳理事实向法庭全面还原事实真相。”

[ 李廷、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法律风险防范》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pPlACKarsJW2274MJRlUQ]


1、当事人陈述方面的特征


作为单方面提起虚假诉讼的主体,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单一主体对事实的陈述,往往过多的强调自身在案件中情理上的不公平,并选择绕开案件事实的表述,对案件事实层面的表述含糊不清,不能自圆其说,在案件事实陈述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甚至对案件事实问题刻意回避。


2、证据层面的特征


作为单方面提起虚假诉讼的主体,对于自身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无法解释清楚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当案件相对人陈述有关证据材料与其相反的内容,提交与其证据相反证据时,往往表现为沉默或情绪过分激动。


(二)律师调解过程中合谋主体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合谋主体虚假诉讼在本文是指行为人互相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捏造法律事实,意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获得司法保护,从而损害案外人或者同一案件中其他主体合法利益的行为。


1、当事人陈述方面的特征


作为合谋提起虚假诉讼的主体,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双方主体在事实层面存在如下表现形式,作为需要承担权利义务的一方主体没有任何异议的认可对案件的全部不利事实,甚至认可诉请主张一方超出对其之外的案件第三人不利事实的主张,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表现为完全认可,当调解员在对案件事实提出可能不符合案件逻辑,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疑问时,其中一方则选择立即更改其陈述内容,然后另一方加以确认,对事实的陈述与认定存在着一种高度默契和超乎寻常的“尊重”。主体双方为了追求其案件事实得以被认定而极力追求事实层面互相一致的表述。


2、证据层面的特征


作为合谋提起虚假诉讼的主体,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双方主体在证据层面存在如下表现形式:首先,鉴于合谋主体捏造证据,该份证据的内容形式上更为逼真,但证据往往表现出单一性,不能由其他的证据材料予以互相印证,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合谋当事人往往以单一的“借条”、“欠条”等作为证据材料,但不能补充借款转账的交付凭证或者现金交付的款项取现凭证;其次,律师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形成如“时间、地点、见证人等”细节问题上存在答复不一,模糊不定,不能一致的表述该证据形成的内容;最后,在证据认定上即便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或证据严重错误,双方都会积极认可证据的三性,企图证明案件事实。


三、律师调解过程中对虚假诉讼的判断识别


(一)律师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主体的识别方法


律师在调解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那么对于案件主体不能仅停留在对诉状所载明的主体基本信息的审查,还应当对所涉主体的经济状况、身份关系及与案件诉请内容的关联性等多角度审查,从而去识别虚假诉讼。


1、单一主体虚假诉讼主体的识别方法


对于单方面提起虚假诉讼的主体,无论主体系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系其单方面为追求诉讼目的而提出的虚假诉讼。律师在调解该类情况案件过程中,首先,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主体识别可以从主体与案件涉诉金额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其所主张的诉讼金额与其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财产现状是否相匹配,若其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则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其主张出借借款时完全不具备出借能力而提起的诉讼;其次,从主体的身份关系角度出发,审查其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与案件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职业放贷人往往将出借人主体变成其亲人朋友作为原告主张借款返还,但该主体与借贷及案件相对人实质上不存在任何交集,完全是职业放贷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进行的虚假诉讼;复次,把诉讼主体放入案件法律关系下来明确该主体在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身份,从而识别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方以劳动者身份申请仲裁,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审查该案法律关系起诉一方主体的身份系劳动者还是劳务者,从而识别虚假诉讼。


2、合谋主体虚假诉讼主体的识别方法


合谋主体虚假诉讼即对于案件中双方主体以一个为原告,一个为被告,合谋进行诉讼,双方实现共同虚假诉讼目的。该种“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减少风险,既要使虚假诉讼行为“合法、趋真”,又要使虚假诉讼结果“有效、可控”, 故虚假诉讼行为人选择的串通合作对象多为亲戚、朋友、合作伙伴等可信赖的熟人”[ 马贤兴:《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中国法院网,2013年6月13日。],作为律师调解该类案件,首先要对其二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进行详细的查明,对于案件中主体之间属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更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对主体进行充分审查,从而识别其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如买卖合同纠纷,两家公司实质上就是关联公司,系由同一个人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诉讼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第三人对其中一家公司的债权主张而进行虚假诉讼,律师应对案件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审查识别;再者,在律师调解过中,应警惕案件主体之间超乎寻常的高度默契,特别是案件主体对案件事实高度的认可,一方主体对案件不利事实的完全承认,更有甚者当调解员提出案件事实合理怀疑后,双方主体为让事实成立而相互补充与承认;最后,同样要把案件双方的主体放入案件的法律关系中,从而识别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二)律师调解过程中对虚假事实的识别方法


无论是单方主体还是合谋主体提起虚假诉讼,其对案件事实的主张,本质上都是虚构、捏造事实。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面对虚假诉讼中虚构、捏造的事实可以通过事实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识别。


1、单一主体虚假诉讼虚假事实的识别方法


对于单方主体虚假诉讼所主张的事实,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要识别其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充分结合案件相对人对事实的陈述,就双方对案件事实所描述的矛盾之处,要求其进一步补充说明,以求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调解过程中得以充分展现;其次,对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性进行全面的询问,要求其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等进行全面完整的表述,从而把握其所陈述的事实具有完整的时间脉络以及前因后果;最后,对于案件事实的合理性进行识别,例如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相违背,是否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等。


2、合谋主体虚假诉讼虚假事实的识别方法


对于合谋主体虚假诉讼,由于案件主体已经事先进行合谋,对捏造的事实达成了高度的一致性与完整性,所以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首先审查识别案件事实的真实与否,需要识别案件主体在调解过程中口述的事实与之前的诉状中的基本事实表述是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对案件的关键细节,如合同签订的具体过程、借款资金来源等表述是否出现不一致、含糊不清、或者保持沉默。“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中,借贷双方往往对资金来源、用途及交付方式避重就轻,有意模糊。”[ 马秉晨、陶程、丁海博:《虚假诉讼研究(一):数据分析与识别基础研究》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idOWJX30wVt0fSuTN0quww]其次,对于案件事实完整性,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侧重两主体对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经过等细节问题能否完全的表述一致,以及双方主体对事实的表述是否均是完整贯通的,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分开询问,防止其双方同时询问过程中的相互临时串谋等;最后,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更应当对该类案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合谋案件的诉讼存在企图该行为侵害第三人利益,有必要就案件中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事实进行审查,确保对涉及他人利益时的合理存在。


(三)律师调解过程中虚假诉讼案件证据的识别方法


虚假诉讼中的证据换言之系行为人伪造的证据,因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虚假证据的审查需要从证据三性角度进行实质审查,从而识别伪造证据。


1、单一主体虚假诉讼虚假证据的识别方法


单一主体所出具的虚假证据,区别于合谋主体出具的证据。首先,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定程度上证据材料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问题,而实质上的真实性需要充分听取案件相对人对该组证据的表述,从而识别证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如书面证据需查看字迹、纸张新旧、落款时间等痕迹;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查看完整的聊天内容;涉及到公司的交易流水等,可以查看是否符合公司财务的操作规范,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交财务账册进行查看;其次,证据材料的关联性也需要查看证据能否反映待证事实,而实务中单一主体所提交的证据时存在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的情况,此事要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关联性识别;最后,识别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在实务中,行为人较多的隐瞒证据取得方式的现象,因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应向行为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基如实陈述或者提供证据的真实来源,由于调解过程中对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和判决的合法性标准有一定差异,因此律师在该类调解过程中要按照判决的合法性标准来界定。


2、合谋主体虚假诉讼虚假证据的识别方法


合谋主体出具的虚假证据,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审查更为困难。首先,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更要细致,要结合日常的生活经验,要灵活采用隔离询问的方式,就证据的形成过程分别询问当事人,再比对双方在关键事实的陈述上是否一致;其次,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上,要充分识别该证据是否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若存在涉及案外第三人,应当在调解过程中询问第三人对该证据的意见。“律师调解员要善于和其他单位之间进行沟通、配合;否则,很有可能因信息来源过于单一导致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出现纰漏,即使最终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无效、不能履行”[ 解涛:《浅论律师调解过程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职工法律天地》2019年6期。]。最后,对于合法性的审查,同样要以判决的合法性标准来界定。

四、律师调解过程中防范虚假诉讼的操作思路


(一)调解展开前增加诚信诉讼承诺保证


增加诚信诉讼承诺保证,既有利于通过形式上的承诺文书签署而达到对当事人意识上的提示,威慑,又能将该份保证承诺作为日后查处当事人确属虚假诉讼行为后处罚依据的进一步证据材料。


结合实践中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立案要求当事人签署一份《诚信诉讼承诺书》,其载明:“一、本人保证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本次诉讼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上的签名、捺印或盖章均系本人/本单位真实所为。  二、保证诉讼文书中写明的诉讼当事人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虚构被告信息的情形,与诉讼当事人不存在串通。三、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四、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不出现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隐瞒证据、诉讼欺诈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等内容,有效的在当事人立案申请时对虚假诉讼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与警示,一定程度威慑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宁波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虚假诉讼法律风险当庭宣读并要求当事人当庭承诺参与庭审过程中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有利于案件开庭审理中对当事人虚假事实陈诉、虚假证据举证等风险防范与规避。


鉴于上述举措,律师在对案件展开调解时,同一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宣读并告知虚假诉讼的风险与危害,再要求当事人签署类似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诚信诉讼承诺书,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承诺其在案件调解过程不存在虚假事实陈述、伪造证据等,既从形式上规范了调解程序,更从实质上对涉案调解的当事人起到了心理上的威慑与警示。让律师展开调解的开始就对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起到一定的防范与规避。


(二)调解过程中增加对当事人进行涉诉检索与查询


2019年12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行为”的第二点明确: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时,应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应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或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参考上述条款,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除了通过现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案件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建议就“浙江解纷码”、“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微信小程序增设案件调解律师赋予个案权限下的对案件当事人涉诉关联信息的查询功能,从而便于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检索与查询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及关联案件,为律师调解过程中识别虚假诉讼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和涉案关联内容。


(三)调解协议签署后延期申请司法确认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为了保证其诉请可以获得司法保护,通过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针对货币给付义务类的案件调解协议,款项按期多次履行的,为了避免双方利用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获取或者转移财产利益,建议律师延期司法确认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后让承担义务履行一方自觉按约履行货币支付义务,无需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进一步规避虚假诉讼申请司法确认的风险。

五、结语


虚假诉讼形式存在多样性、隐蔽性,难以识别。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发挥自身法律专业能力,深入案情,从案件主体、事实、证据等多角度有机结合,充分识别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让律师调解工作规范、合法、有效的开展,发挥律师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机制中对虚假诉讼识别的优势,从而更好的防范利用调解机制进行的虚假诉讼。

参考文献  


1.李文革:《虚假诉讼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2页。


2.李廷、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法律风险防范》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pPlACKarsJW2274MJRlUQ。


3.马贤兴:《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中国法院网,2013年6月13日。


4.马秉晨、陶程、丁海博:《虚假诉讼研究(一):数据分析与识别基础研究》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idOWJX30wVt0fSuTN0quww。


5.解涛:《浅论律师调解过程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职工法律天地》2019年6期。



作者简介

周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担任职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委员。


专业方向:

民商事诉讼纠纷

今日“微矩阵”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