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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以建筑行业为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8 19:05:37 点击:

案情简介

余某于2020年11月开始到A建筑公司承建的一项目处上班,主要从事木工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为8000元。2021年12月,余某在项目工地拆模板时,不慎被掉落的模板砸伤,致左肩多处损伤。2022年1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余某的本次受伤属于工伤。2022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余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8月,余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事后,双方因未能就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余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争议焦点

案件经审理,双方对工伤待遇赔付项目均无争议,但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存有争议。余某主张应当按其月平均工资8000元作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公司则仅同意按照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即3957元/月为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未能提交完整的工资账册、工资流水等书面的工资发放证据。

代理观点

停工留薪期作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期限。关于何谓原工资福利待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标准应为其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中,余某作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工人,因该领域劳动者工资组成以及发放形式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有时会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且往往每月仅发放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是统一在项目完成后或在年底一并结算。因此,该领域的劳动者一般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次,也正是鉴于建筑领域工人工资的特殊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中规定“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本案首先应当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凭证及相关证据作为依据,对劳动者的月均工资进行计算,若无法得出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则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以劳动者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594元/月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裁判结果

庭审中,余某与A建筑公司仅口头陈述了余某的工资标准,但均未能提供完整的书面证据。虽用人单位须承担提供职工工资凭证的举证义务,但实践中,建筑行业确存在按月领取生活费、工资账册不完备等情形。本案中,在未有确凿证据证明余某月均工资的情况下,若直接采信其口头主张,亦不符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余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594元/月确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因双方均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余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最终仲裁委在综合评判案件的具体情况下,以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余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逐本溯源,主要是原因是该建筑公司未能建立、制定完善的薪酬制度,亦未逐月制作员工的工资账册,导致员工的工资无法以书面形式予以体现,从而产生分歧。实践中,虽然各个行业的职工工资组成及支付形式都不尽相同,难以用简单表述一以概之,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规范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标准、周期以及形式,制作完整的工资台账、考勤记录等用于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情况,并记录成册保留备查。而作为劳动者,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妥善保留相应的工资凭证,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作者简介

任天航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专业方向:

政府法律服务


执业格言:

不亢不卑,不骄不躁,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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