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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医疗美容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8 20:19: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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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268字,预计阅读3分钟。

一、引言


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逐渐兴起,大众对医美的消费越来越多,相应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实务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美服务后,因其在医美医院接受的产品与约定的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提出诉请;另一部分就诊者认为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保护,认为医美医院构成欺诈而主张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医美纠纷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各地的法院态度不一。

二、参考案例


(一)案例一:(2021)湘0105民初6871号


  1. 基本案情:2021年1月5日原告在被告设立的门诊部进行了“肋骨鼻综合”手术(假体隆鼻、肋软骨鼻尖塑型、肋软骨鼻小柱延长手术),手术由执业医师张某负责。术前,原告签署了咨询问诊记录卡、麻醉知情同意书、鼻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后原告认为医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向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健康局、长沙市开福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映相关问题,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返还手术费、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2.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而生活美容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者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故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生活美容属于生活服务范畴,是非医疗行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所进行的肋骨鼻综合手术系医疗美容手术。医疗美容手术在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式及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生活美容。我国现行的《消法》并未明确规定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应适用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不适用《消法》。


(二)案例二:(2021)浙0203民初11783号


  1.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毛发移植手术。术前双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载明:手术方式:微针,麻醉方式:0.25%利多卡因局部浸润麻醉。在手术中,因毛囊原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变更技术方案,更换为3D精微宝石刀技术。原告认为,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2. 法院认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明确将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纳入调整范围。被告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告为改善容貌至被告处植发,原告向被告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生活性消费,应认定原告具备消费者身份,原、被告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受《消法》调整。

三、结语


因法律未明确规定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是否属于消费者的地位,医疗美容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不同地区的裁判并不统一。因此进一步的完善立法规定,明确就诊者的请求权利、救济途径,有助于保障就诊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荣继祥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医疗健康事业部

首席律师

具有医学、法学双重执业资质,办理了近百件医疗侵权类纠纷的诉讼、调解,对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案件及刑事、行政诉讼也有较高的造诣。医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其中一些案件在行业内有着重大的影响,曾在大型医院从事医学外科临床及管理工作十余年,具有临床外科副主任医师职称,是一位在医事法学领域专家型律师。


作者简介

李开飞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专业方向:

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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