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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新四板新动态:解读《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5 20:04:5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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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108字,预计阅读3分钟。

2022年11月18日,为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服务中小企业,中国证监会、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35家区域股权市场,已经有26家设立“专精特新”板块。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出台后,对于“专精特新”板块的政策支持力度将更大、更充足,预计后期会有更多区域股权市场建立专板,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产品丰富的融资服务,加强对其上市培育服务,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短板,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专板服务对象


根据《指导意见》,下列企业优先引导进入专板孵化、规范、培育:


  1. 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3. 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二)简化入板程序


进入专板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提交或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或认定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也可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三)专板分层管理


根据《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并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企业所在层次和及时清退。


  1. 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


  2. 规范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


  3. 培育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 IPO 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四)股份登记托管要求


企业进入“专板”后60 个工作日内经确权的股份(股权)数量应达到股份(股权)总数的 75%以上,培育层企业应达到80%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股权)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进入专板后的股权变动记录要清晰完整,有据可查。


三、政策影响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具规模,《指导意见》的出台有望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短板,有助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健全市场制度规则,推动专板规范运行,切实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作用。



作者简介

洪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投融资与资本市场部

首席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美国LL.M学位


执业领域:

股权投融资、私募基金诉讼、资本市场、证券/债券诉讼、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收购兼并、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于各类私募基金、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和资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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