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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专刊|合规律观:涉网络直播纠纷典型案例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9 19:29: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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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88880字,预计阅读30分钟。

本文致力于直播行业的研究和学习。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点击右下角“阅读原文”,即可获取直播典型案例合集。

近年来,直播作为新兴行业,迅速发展,在各大电子购物平台和社交媒体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成为了大家难以忽视的市场新潮流。繁荣的背后,亦存在着诸多争议纠纷。在此新年之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规律团队利用Alpha案例库检索统计与分组筛选功能,以“直播”关键词为检索条件,选取历年来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优案评析、类案参考作为分析对象,并进行了关联性筛选,从案由分布、审理法院、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进行人工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最终形成本报告,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实务研究提供参考。


一、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案由分布


1、案由中民事案例数量最多


从案由分类情况来看,民事案件占比最多,有38件,达总案件数量的82.6%;紧随其后的是刑事案件,有6件,占比13.1%,剩余执行案件有2件,占比4.3%。


图1 案由分布


2、民事案由中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例数量占多数


在民事案由项下,最主要的案由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有15件,占比39.4%;其次是合同、准合同纠纷类,有13件,占比34.2%;之后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有5件,占比13.2%,侵权责任纠纷及其他纠纷合计占比13.2%。


图2 民事案由分布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占多数


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有9件,占比60%;不正当竞争纠纷5件,占比33.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件,占比6.7%。


图3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案由分布


4、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具体案由种类繁多


在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各类合同纠纷有12件,占比92.3%,不当得利纠纷有1件,占比7.6%。各类合同纠纷包括:经纪合同纠纷7件,占比58.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件,占比16.7%;赠与合同纠纷、悬赏广告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各1件,均占比8.3%。


图4 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分布


5、刑事案由中诈骗罪案例居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直播相关典型案例中的刑事案由项下,最主要的是诈骗罪,有3件,占比50%;其次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司法罪、职务侵占罪,各有1件,分布占比16.7%。


图5 刑事案由分布


(二)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来源分布


1、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裁判时间主要集中在2019-2021年


图6 时间分布


2、直播纠纷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粤京沪浙苏渝


数据显示,直播纠纷经典案例的地域分布范围广泛,审理法院覆盖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14个省级行政区域。


其中,广东审理的直播纠纷典型案例最多,有8件,占比17.4%;其次为北京市,有7件,占比15.2%;之后是上海市和浙江省,各有5件,均占比10.9%;江苏省和重庆市均有4件,占比8.7%;安徽省有3件,占比6.5%;紧随其后的是四川省、陕西省和湖北省,均有2件,各占比43.4%;福建省在内的四个省级行政区各有1件,共占比8.7%。


图7 地域分布


直播纠纷典型案件呈现出与经济发展同步的趋势,北上广浙都是网络直播蓬勃发展之地,上述地区同样也是主播聚集地。


3、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在搜索可得的直播纠纷典型案例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9件,占比84.8%,其次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4件,总体占比为8.7%,之后是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有3件,占比6.52%。


图8 行业分布


(三)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审理程序分类


1、来源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多,基层人民法院的次之


从法院级别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直播纠纷典型案例数量最多,有22件,总体占比为48.9%;其次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3件,总体占比为28.9%;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分别有7件、3件,总体占比分别为15.6%、6.6%。除此之外,还有1件案件由仲裁委仲裁,并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图9 审理法院级别


2、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最多,总体占比近62.2%


从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来看,经历了一审的判决案件有42件,进行二审的案件有28件,由此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66.7%;执行案件有2件,占比为4.4%;另,再审案件有1件,占比2.2%。


图10 审理程序


基于典型案例本身系较有争议的案件,其大多发布自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因在于,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具有确定力和权威性。


3、大部分案件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


通过对案件标的额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7件,占比达39.5%;50万元至100万元以及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分别有5件、11件;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件,1000万元以上的的案件共计5件,占比为11.6%。除此之外,还有3个案件因涉及行为保全和确认劳动关系,无标的额度。


图11 案件标的额

二、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分析


(一)一审裁判结果中,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居多


通过对42件一审裁判结果分析可知,一审裁判结果中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6件,占比为85.7%;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有6件,占比为14.3%。


图12 一审裁判结果


(二)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的案件占比64.3%


通过对28件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可知,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的最多,有18件,占比为64.3%;二审改判的案件有9件,大致可以推算出二审改判率在32.1%;调解结案的案件有1件,占比3.6%。


图13 二审裁判结果


(三)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较少


历年直播纠纷典型案例中进入再审程序的很少,仅有1件。该案件最终在再审程序中再次改判,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直播纠纷典型案例的法律依据


在46件直播纠纷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引用次数较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高频实体法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引用的次数较多,为36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引用2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被引用的次数为17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录)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四、报告综述


在各大法院和检察院坚持与时俱进基础上发布的“直播”相关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一窥该行业本身的发展和对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影响。


(一)文娱行业纠纷频发


直播因其自身特性,最初生根的行业就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内部主要细分为打赏类娱乐直播和电商类带货直播。在文娱界掀起阵阵热度后,涉直播的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


1、打赏类娱乐直播——主播遭遇的多方困境


在打赏类娱乐直播中,数个典型案例反映了主播与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类型。首当其冲的是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跳槽天价违约金问题。现实中,在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的基础上,认定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是引发各界关注的法律问题。同时,主播与MCN机构签约后选择跳槽,MCN机构以合同中约定的天价违约金进行索赔,从前文中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也是较为典型的“直播”类法律纠纷。对此,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很好地展现了法院对于劳动争议和违约金问题的思考。


主播与观众之间亦存在纠纷。观众对于主播的大额打赏,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予以追回?当观众的打赏金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退回属于配偶的一半财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亦有出现二审改判的情况,这些都侧面反映了直播对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影响。


2、电商带货类直播——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博弈


在带货类电商直播中,除了出镜进行介绍的主播外,背后仍需要有其他工作角色予以辅助才能推动选品和售卖等各环节的顺利进行。在与商家或者消费者的联系中,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司职权转移主播、收集用户信息以中饱私囊的行为,侧面体现了直播行业巨大的商业利益和新型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体系疏漏问题。


3、直播平台成犯罪工具?诈骗类案件层出不穷


直播行业日益火热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不法分子大发“不义之财”的新场地。在检察院和各地方法院送报的典型刑事案例中可以发现,存在数个犯罪团伙利用直播平台,雇佣美女主播进行打赏类诈骗。也有人利用直播带货的热潮,推销假冒伪劣减肥药品,侵害群众的身体健康、骗取财产。在直播影响力逐渐全民化的今天,直播也变成了犯罪分子的工具,引人警惕。


(二)知识产权侵权严重


1、游戏、体育赛事直播侵权——天价赔偿抓人眼球


除了打赏类娱乐直播和带货类电商直播,直播在传统媒体行业中也早有涉足。人们日常观看的大型体育赛事节目中,也运用了直播的技术。随着疫情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了居家并寻求网上娱乐方式,此时,游戏直播和线上体育赛事的直播,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大家的优先选择。


然而,游戏和体育赛事类直播背后,也涉及大量游戏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知识产权商业交易。为了抓住热度,不乏有头部传媒公司进行无授权的游戏直播转播和体育赛事片段剪辑或平台直播,严重侵犯授权方。又因游戏和体育直播面向广泛,商业利益巨大,各类持有授权的公司在提起网络诉讼时,往往会附以天价赔偿,抓人眼球。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并进行慎重审理后做出判决,肃清了网络直播行业的不良风气。


2、直播时播放歌曲——音乐协会维护版权


主播在进行直播时,时常会点播歌曲为观众助兴或炒热直播间气氛。然,随意使用未获授权的歌曲,极易招致版权纠纷。前有中国音乐协会状告斗鱼平台未经许可直播并反复播放歌曲,后有著名游戏主播PDD直播时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权方索赔十万。直播行业作为文娱类新兴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纠纷频发的同时,也反映了近些年来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和重视。


3、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频出新招以护知识产权


正如上文所提的游戏、体育赛事直播侵权问题,上述诉讼往往会附带不正当竞争纠纷,面对侵权方日益剑走偏锋的侵权“招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采取了许多新的方法。通过行为保全制止侵权方持续伤害被侵权方的商业利益,在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前先行控制侵权行为。以上操作,切实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方的合法利益,也从法律的角度推动了新兴行业良性发展。


(三)让传统行业焕发新生


在传统行业中,直播也通过其独特功能,发挥了惊人效用。通过利用直播平台的高热度和亲民性,法院创新了司法线上拍卖模式。以“VR全景看房”、淘宝直播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手段积极宣传推介,利用信息化手段培育司法网拍新动能,确保了疫情期间的执行工作“不打烊”,很好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以案看法,以法看社会。通过分析历年来的涉直播类典型案例,有利于我们了解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最新动态,推进整个新兴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行业成长与合法合规的“双赢”局面。

五、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甲诉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劳动争议

案       号:(2021)渝01民终5766号

问题提示: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传媒公司未与网络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网络主播依据传媒公司要求提供直播和视频制作工作,要审慎区别传媒公司未与网络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量双方的从属性强弱、用人单位对“结果”或“过程”的侧重点、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可替代性等方面,妥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李甲诉称:李甲为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权星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按天权星公司要求拍摄视频及进行直播,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天权星公司为李甲缴纳了社保,并按月发放报酬。截至起诉之时,天权星公司拖欠李甲2020年7月的提成工资3755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天权星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被上诉人)天权星公司辩称:天权星公司未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李甲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李甲与天权星公司有双重关系:一是劳动关系,李甲为公司提供部分演出策划服务,公司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并缴纳社保。二是经纪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经纪收入。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0840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甲2020年7月分成款项375500元。


李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57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从形式上看,天权星公司为李甲缴纳了社保,并以公司名义基本按月向李甲支付了名为工资的款项,但双方实质上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李甲的所得实际是广告收入扣除返点、手续费后的“毛利”的50%,且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其金额酌情确定;另一部分由天权星公司另行转账支付。由此可见,“工资”的性质实属李甲对广告收入“毛利”的分成款项,系因天权星公司在没有艺人经纪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通过支付“工资”的方式使双方间法律关系合法化。第二,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双方在业务方面的唯一交集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直播或拍摄短视频。且双方曾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而上述内容通常应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甲没有劳动纪律要求,即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甲。综上,李甲与天权星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分成款项问题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案例二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2018)粤01民终13951号

问题提示:“王者荣耀第一人”违约跳槽赔偿千万


裁判要旨


随着网络时代直播经济的发展,直播平台竞争愈发激烈,网络主播“跳槽”案件频发,因网络主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该类案件广受社会关注。该类合同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合同具体约定来认定,一般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但若主播是通过招聘而进入平台公司,合同中有关于工作考勤、地点、社保购买等符合劳动合同特征内容的约定,则该类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对于直播协议中争议较大的违约金条款,不能仅停留在文字记载上,而应在文字记载的基础上考虑当事人在签约时的意思表示、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要无《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裁判的过程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上应该持谨慎态度,不宜轻易否认当事人的约定,而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综合考虑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与收益、竞争平台的恶性挖角等因素,认定违约金的数额。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时,其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过于“造成的损失”,当其无法举证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虎牙公司诉称:主播“嗨氏”江海涛于2016年10月与虎牙直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合同期至2018年1月31日。但在2017年8月27日,其在未与虎牙直播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离开虎牙并在其他平台进行了直播。该行为构成了单方面违约。


江海涛辩称: 在2017年8月初,虎牙公司平台上的其他知名主播组织人员在其直播时在直播视频中进行攻击性弹幕刷屏,还通过制作视频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性地在网上、社交网站上对江某涛进行人身、人格攻击,导致江某涛无法正常直播,不得不中止直播,还引起部分人员前往江某涛的住所地对江某涛的家人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使得江某涛在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微博粉丝量、关注量从500万急降至400万,江某涛的个人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个人隐私亦不断被调查和披露,江某涛及其家人不得不关闭手机和更换居所地。但事后虎牙公司却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来保障江某涛履行合同进行直播,在虎牙公司的默许和放任下,虎牙公司平台的其他部分主播对江某涛的攻击和威胁变本加厉。江某涛在此情况下迫不得已离开虎牙公司平台,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得不采取的自救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约。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粤0113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一、江某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二、驳回虎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江某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 (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虎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依约为江海涛提供了直播平台、用户资源、网络直播及解说所需要的必要的技术支持、软硬件支持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江海涛也已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从以上合同履行情况和结果来看,虎牙公司并不存在违约。尽管江海涛在虎牙平台直播时确遭受虎牙公司平台的其他主播有组织的弹幕刷屏谩骂。但是,面对和处理网络言论应为网络主播的职业内容。江海涛自2012年起即通过上传游戏视频的方式与网友互动,至2017年,江海涛已经在网络上活跃了五年,并已经成为知名主播。可见,经过长时间的磨炼,其应有强于普通人的能力应对网络上的各类言论。即使更换到其他平台直播,各直播平台、各主播之间仍有竞争关系,网络互动不会停止,网络攻击性言论不会消失。因此,网络言论的攻击一般情况下不应成为直播行使合同解除权继而离开原平台更换到其他平台继续直播的合理理由。其次,江海涛与其他主播之间就直播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属于个人之间的纠纷。再次,江海涛提交的被弹幕刷屏的证据与江海涛无法直播的后果之间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微博粉丝量降低与虎牙公司有无适当干预以及弹幕刷屏之间亦缺乏直接的关联性。纵观本案,江海涛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虎牙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


江海涛在合作期间内,违约离开虎牙公司平台,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显属重大违约,虎牙公司有权依约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案中,虎牙公司要求收回江海涛在虎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赔偿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收益的问题,江海涛认可实际收到收益金额为5186666元,该金额作为收益的一部分予以认定。有关双方争议的600万元的问题。虎牙公司、江海涛在2017年6月8日签订的《高能少年团》合作之补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确认将该等600万元投入确认为江海涛依据原协议合作取得的收益。江海涛事实上也参与了该次演出活动,享受了该600万元带来的收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海涛在合同中明确确认的事实对其有约束力。二审认可该600万元属于江海涛在虎牙公司平台获得的收益。则以1186666.24元(5186666.24+6000000)为基数计算出五倍金额约为55933331.2元,虎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900万元低于收益的五倍且与合同约定相符。


有关该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问题。江海涛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并无对该合同条款效力提出质疑,可见其认可该违约条款的效力。江海涛在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8月在虎牙公司平台直播,在这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江海涛的收益为11186666.24元,可以佐证江海涛“王者荣耀第一玩家”的经济价值以及虎牙公司独家签约江海涛的可期待利益。江海涛是王者荣耀游戏的顶级玩家及知名主播,虎牙公司独家签约江海涛为其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安排其参加综艺节目,为其提供推广宣传,集聚人气。同时,虎牙公司也能从中获得点击率的提升,知名度的提高并获得高额收益。江海涛违约在与虎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斗鱼平台直播显然会导致虎牙公司的各项收益受到影响。而江海涛签约时明知订立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且知晓斗鱼直播罗列在合同约定的第1.2条排他条款的首位仍要违约去斗鱼平台直播,其违约的故意可见一斑。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江海涛“王者荣耀第一人”的地位和价值、虎牙公司的投入、虎牙公司因江海涛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继续履行合同虎牙公司的可期待利益等角度应支持虎牙公司有关49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


案例三 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民终6872号

案  由:离婚纠纷

问题提示:夫妻一方应对在分居期间非因家庭需要的不合理个人高消费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于分居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高消费一方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诉称:杨某在2015年9月10日双方分居前后几天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股票账户资金)转移。杨某共从其银行账户向案外人转账310万元、取现57万元,合计367万元。杨某在双方分居前后将股票变现并转移至案外人及大额柜台取现,主观上具有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杨某在双方分居的近一年时间内累计消费225万元,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在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共消费150万元。如此大额的开销属于变相转移财产或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曾某的财产处置权,且杨某并未与曾某协商或取得一致意见,故对杨某已高消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部分返还给曾某。


被告杨某辩称:杨某自1991年起进入Z上海分社工作,目前税后年薪14万元左右,但2015年时杨某银行存款不过3万余元,能负担如此多生活开销是因为除工资外,尚有杨某母亲提供的资金资助和杨某帮朋友炒股获得的好处费。因股票投资存在亏损风险,故杨某股票收益及代人炒股收益仅150万元,银行账户内多为他人的炒股资金以及借款,银联消费及取现主要用于日常生活、购物、理疗保健、出国、女儿培训及父亲看病费用,直付通开支则包括微信转账、红包、微店购物等,故杨某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杨某虽然存在高消费行为,但其长期以来存在此类消费,且存款已经消费掉,不存在可供分割的现有价值,不应再对此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75948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杨某某随原告曾某共同生活,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给付原告曾某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杨淳惠18周岁止;


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曾某所有,原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被告杨某房屋折价款375万元,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协助原告曾某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四、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杨某所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曾某车辆折价款90,000元;


五、原、被告各自处的银行存款余额、公积金余额、保单取现金额归各自所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财产折价款130万元;


六、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曾某、杨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沪01民终6872 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59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594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曾某、杨某各自处的银行存款余额、公积金余额、保单取现金额归各自所有,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曾某人民币120.3万元;


四、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曾某财产损失人民币85.3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杨某在直播网站上累计消费170.6万元的行为如何认定及曾某是否有权对该部分财产主张权利。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上诉人杨某在未征得曾某同意的前提下,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大额动产,侵犯了曾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鉴于上诉人杨某高消费的财产已经消费完毕,故已不存在分割该部分夫妻财产的客观基础,但对因此给曾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杨某作出赔偿,故法院认定杨某赔偿曾某财产损失85.3万元。



案例四 2019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温某与某网络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营私舞弊利益输送被裁决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温某于2017年4月5日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担任某直播平台的运营专员,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温某的月工资为12000元。2018年1月初,温某从网络技术公司离职。2018年2月,网络技术公司内审部门通过调查发现,在职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申报私自批准亲属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上设立并运营公会,违规在公司后台系统进行操作,擅自删除平台潜力主播60余名,从而达到将上述潜力主播转移至其亲属运营的公会名下,为该公会牟利的目的。温某的上述行为导致网络技术公司需要为此额外支出被转移主播的底薪及多支出30%的分成比例,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调查中,温某承认其亲属利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获利40余万元,并与自己进行利益分成等。2018年3月,网络技术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温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温某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故综合温某的工资标准、工作期限、工作期间获取的劳动报酬、在调查中的自认及行业特点等因素,酌定温某向网络技术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评析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须赔偿。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条中亦规定,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温某虽已离职,但其在职期间,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操守,利用其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在网络技术公司能证明存在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温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之二: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  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醒、孙某林等人担任女主播,程某楠等人担任业务员。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由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友网站、微信摇一摇等途径结识赵某等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上述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期间,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如被害人提出见面,则安排女主播与被害人视频聊天或线下见面。通过上述系列行为,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之后,女主播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领取提成”“想与平台解约需要解约金”等理由,先后欺骗赵某等4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或者直接向主播转账,合计诈骗人民币17.2万余元。杨某瑞等人还涉嫌其他诈骗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杨某瑞等11人涉嫌诈骗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发现,其他多个直播间存在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提出进一步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再破获类似案件16起,抓获直播平台经营者和多个直播诈骗团伙成员。同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某瑞等11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瑞、刘某醒、孙某林、程某楠等11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以直播打赏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这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准打击。


(二)理性参与网络直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网络直播在为用户提供更具参与性和人际互动性的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关键是要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直播互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三)加强平台监管治理,维护直播行业良好秩序。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



案例六 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二: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民终137号

案  由: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概述


网易公司主张其享有“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其以华多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YY、虎牙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直播上述网络游戏,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网易公司1亿元等。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涉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实质上不合理地损害游戏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在通过华多公司关联方披露的财务数据估算数额、合理认定涉案游戏因素对于被诉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与涉案游戏直播相关的授权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对于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贡献程度、权利人维权费用,酌情判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关系到游戏直播行业竞争格局,受到各界高度关注,公开开庭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百大优秀庭审。本案明晰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可依著作权法保护的审理思路,详细阐述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区分了知识产权以外因素对直播获利的贡献,平衡了新兴产业发展变革时期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对游戏及游戏直播行业影响深远,是人民法院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为我国网络经济和文化繁荣发展贡献司法智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       号:(2019)京73民终1384号

问题提示:主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主播实施的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


(一)网络直播平台针对直播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


(二)网络主播实施侵权行为对网络直播平台技术支持的依赖程度;


(三)网络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及其直播行为的推介情况;


(四)网络直播平台参与直播内容策划的情况。


网络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或未采取预防侵权之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与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称:根据音著协与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某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音著协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在未征得《恋人心》词曲作者及音著协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其平台主播冯某某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涉案直播回看视频可以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点击播放。斗鱼公司在直播结束后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载直播回看视频的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歌曲《恋人心》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向法院起诉请求:斗鱼公司在其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停止使用涉案歌曲《恋人心》并赔偿音著协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


被告(上诉人)斗鱼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过程中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和单独侵权。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线传播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事后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斗鱼公司运行的斗鱼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已达2亿多,因直播行为特性,斗鱼公司事先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涉案直播是否会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斗鱼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斗鱼公司未因涉案视频作品的在线传播获益,即使存在部分收益,该收益也是斗鱼公司以技术服务成本换取的对价,为合法所得。综上,斗鱼公司认为法院应当驳回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京049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二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二百元。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京73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斗鱼公司为涉案视频这一成果的权利人,涉案视频存储于斗鱼公司的服务器中,在斗鱼公司的控制下向公众传播并对网络用户打赏收益与主播进行分成。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斗鱼公司并不可以依据避风港规则免责,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其仍应当对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案例八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  号:(2018)粤73民初2858号

案  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件概述


腾讯公司指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构成共同侵权。腾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诸被告先行停止相应的直播行为、停止分发和下载服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组织人员进行“王者荣耀”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三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同时,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在未获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以有偿方式召集、组织主播在西瓜视频对“王者荣耀”游戏进行商业化直播,而西瓜视频则从直播中获取商业利益。三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而且,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和市场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并已提供5020万元担保。据此,裁定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先行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复议,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直播成为新兴行业,据媒体报道其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多宗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涉及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案,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案为国内首例对游戏直播平台裁定先行停止直播的诉中禁令案。对于游戏直播这类新型的传播行为如何定性,在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禁令申请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游戏玩家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案做了有益的探索。本案受到网络游戏行业、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评选为“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案例九 成都法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之九:疫情期间法院利用VR全景看房直播司法拍卖顺利处置资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案


审理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高某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的一套住宅房产。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津法院依法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完成评估、拍卖前期准备工作后,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资产处置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直在等待执行款到位的申请人十分着急,希望尽快拿到执行款用于复工复产。为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新津法院主动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借力信息化技术,利用VR全景对该套房产进行看样,并通过淘宝直播解答网友对司法拍卖的相关问题。


裁判结果


2月24日,新津法院利用VR技术开展了司法拍卖直播活动,通过直播的方式向网友直观展现了拍品的详细情况。最终,经过29次出价,该套房产最终以240万元成交,成交价超过评估价20万元,超过起拍价85万元,成交溢价率54.8%。该房屋拍卖成交后,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领款材料并进行核实后,第一时间将执行案款足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网络司法拍卖长期以来在促进财产变现、提高拍卖溢价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竞买人不便到标的物现场进行看样,法院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市法院首次推出VR全景看房司法拍卖直播活动,将VR全景图、淘宝直播等新技术、新形式灵活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创新网上“非接触式”执行方式,有效减少疫情期间人员集聚的同时又能够使有意向的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详细信息,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疫情防控、审判执行两不误的同时为法院拓宽工作思路、拓展执行手段提供了参考案例。

六、结语


直播作为近些年来飞速发展的行业,其巨大的商业潜力不言而喻。通过研究历年来涉直播纠纷典型案件的情况,可以加深对该行业的了解和发展方向的预判。本报告旨在为大家提供一种视角,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解析行业的动态发展。如有帮助,不胜荣幸!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作者简介

俞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及文娱产业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文体产业服务专委会委员。


作者简介

叶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直播电商合规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多次参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和网络平台合规等实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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