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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被认定虚开后相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19:10: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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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976字,预计阅读4分钟。


一、引言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企业销售商品、服务、劳务的,应当开具发票;购进商品、服务、劳务的,应当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不仅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那么如果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对此,按照28号公告,因企业虚开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原则,显然无法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只强调了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


二、案例引入


2008年至2013年A公司从承德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取得合计146226770.12元虚开发票,为取得虚开发票支付3474276.37元款项。虚开发票名目下支出情况:1、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出145422763.12元;2、税前多列支业务招待费46320元;3、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274014元;4、发放给非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性支出483673元。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应调增A公司2008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49701046.49元,造成少缴所得税37425261.63元构成偷税。2017年5月15日,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7425261.63元。A公司不服,经复议维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性与工资资金的来源方式是否合法没有必然联系,A公司虚开发票套取本企业资金,其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A公司使用套取的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违法。本案争议的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是A公司生产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成本,稽查局根据该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否定为职工支付工资的合理性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也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稽查局认定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不能成立,以此为依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四、律师评析


(一)劳务费支出的税法定性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定性A公司以劳务费名义支出的费用,主要是“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出145422763.12元”。


A公司取得的劳务费发票既已被认定为虚开,则对应的支出也不是劳务费,因而需要重新界定该笔支出的性质。由于支付对象是本公司员工,与任职有关,因此在税法上宜定性为工资薪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向任职受雇单位提供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企业给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无需员工提供发票,只要支付的工资薪金符合合理性原则,就可以在税前扣除。A公司系国有企业,有完备的工资制度,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支出的工资薪金具有合理性,判决撤销了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二)税务合规风险管理


本案中,A公司虽有虚开发票,但相应支出费用仍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在于费用的工资薪金性质。即便现在提倡“以数治税”的征管理念,但征管手段仍然是“以票控税”,发票是基础,利用数字技术对发票进行电子化管理是方便措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仍应依法依规取得发票,除非该项支出无需取得发票且系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支出,否则将无法在税前扣除,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经在税前列支的,也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应当贯彻税收征收从管理向服务的理念转变。企业所得税遵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票只是业务的形式,对于依法无需取得发票的业务支出,税务机关应审慎认定该笔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理性。对于企业非因自身原因取得不合规发票的,税务机关也可以协助企业取得合规发票,必要时以行政手段责令开票方开具合规发票。



作者简介

杨银德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常年从事刑事辩护和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业务,精耕于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税收犯罪辩护、税法顾问等涉税法律服务,尤其对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刑事风险防范与犯罪辩护有独到研究,运营“禾八兄”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头条号等自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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