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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作者:方志宇 胡明广 发布时间:2023-03-31 09:25: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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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并非没有拘束力,恰恰相反,未生效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与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确定不生效合同相比,未生效合同有可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上述三类合同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在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有的当事人还应按照未生效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履行的还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概述

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同步生效。合同成立处于合同订立的阶段,是事实状态;合同生效处于合同履行阶段,属效力范畴。《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例外情况下,合同成立后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效力,欠缺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未生效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法定生效条件未成就。《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4、有学者认为实践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的一类,本文并不赞同。《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一般情况下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将《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修改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在这三种实践性合同当中,交付标的物都是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此外,未生效合同不是整个合同全部属于未生效的状态。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的条款应立即生效,否则该类条款就不能发挥作用。同理,在批准生效的合同中,作为报批等义务的条款独立生效。有学说认为,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有效之间的差别在于,决定合同生效的事实是否满足,只有特别生效条件成就,该合同就进入有效的阶段,合同也因此被分为“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生效-合同有效-合同终止”。但是这个观点在逻辑上有漏洞,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完全未生效,或者说是效力不完全的合同,虽然不能发生当事人的预期效果,但仍有一定效力,此时合同应被分为“合同成立-合同部分有效-合同特别生效条件成就-合同完全有效-合同终止”。

三、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成立未生效合同并非没有拘束力,恰恰相反,未生效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与无效合同、已撤销合同、确定不生效合同相比,未生效合同完全有可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上述三类合同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在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有的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比如办理审批手续。《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而不是“依法生效的合同”,表明对于已依法成立但还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在生效要件尚不具备前,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任意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合同与未生效合同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都会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行使前以及在撤销权消灭后,属于有效合同;未生效合同在特别生效要件成就后,转成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未生效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属于效力完全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属于效力不完全的合同;第二,生效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生效依据的是撤销权人撤销权的放弃,未生效合同生效依据为法定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不生效的后果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未生效合同被认为不生效。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是对立的,绝不等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阐明了未办理批准登记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确定了未生效合同的存在。无效合同与未生效合同区别:第一,效力是否确定不同,无效合同的效力自始当然、绝对确定无效,未生效合同效力可能转为有效、可撤销;第二,权利义务不同,无效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未生效合同中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将未生效合同归入无效合同,可能会造成以下后果:第一,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损害合同利益;第二,否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生效前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侵害;第三,破坏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效力未定的合同和未生效合同虽有相同点,即合同成立后都没有立即生效,而是待其他事实或行为发生后确定效力,但也存在着区别:第一,合同成立主体不同,效力未定合同的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缺乏代理权,未生效合同要求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性质不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有学者将批准生效合同归入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他未生效合同类型如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作为效力未定合同类型的理论解释存在不足。因此,本文认为未生效合同有与效力未定合同类似的法律后果,也有自身特别的法律后果:第一,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会因特定事实或行为的出现补正其效力,如条件成就、期限届至、履行报批义务等;第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有法定不作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恶意当事人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发生与恶意当事人预期相反的法律后果;第三,在批准生效合同中,合同在批准前被解除,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报批义务人的,义务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情况,当事人专门约定报批义务人的,义务人违反该约定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合同中的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可以独立生效,不受合同整体不生效的影响,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另外,“不生效”和“未生效”也很容易混淆。“合同不生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批准之前,合同未生效;在批准之后,合同生效;如合同不可能报批,或者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不予批准的,合同确定不生效。第二,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条件具有必然性、不具有或然性的,该合同应当认定为不发生效力。“不生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不生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