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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当安全带不再安全维权小贴士赶紧收藏

作者:罗玮 发布时间:2023-04-06 11:48:52 点击:

今年的315晚会曝光名单中,景区高空项目“吊桥三点式安全带”或有脱落风险进入人们的视野,安全带不安全,不禁令人细思极恐。 2022年7月22日,天津市蓟州区的九山顶景区,一名游客在“步步惊心”网红吊桥项目游玩时,突然昏迷,悬在半空。救援时,安全带突然脱落,游客摔下山谷,不幸身亡。同一天,湖北恩施地心谷景区,一名十岁男孩在同样的“步步惊心”网红桥项目上游玩时,不小心踩空,安全带脱离身体,摔下吊桥,腰椎、胸椎骨折。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悲剧让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维权的重要性,本着帮助受害者的初心,本文详细说明了各类维权途径。

 

责任主体及法律依据

以上述事件为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下:1、景区经营者、管理者旅客在游玩吊桥项目时,其安全带由景区提供,捆绑亦是由景区工作人员设置,随后在运行中发生安全带脱落事故,由此可以认定景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存有过错,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若上述旅客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签订了服务合同,该吊桥项目又是该旅行行程或项目之一,此时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必要的提示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客既有权依据合同关系要求签订合同主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亦有权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保险公司若景区经营者、管理者或旅行社为旅客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又或是旅客个人曾购买过责任险,发生意外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应主体可以依据具体购买的保险险种、保险合同及相应条款主张相应的保险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4、安全带生产厂家、销售商家若因安全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则安全带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仅以浙江省侵权赔偿为例,旅客能够主张的赔偿项目有: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伤旅客在治疗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应票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杭州为例,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为100元/日)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浙江省已统一城乡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302元/年),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举例说明:若受害人受伤时系61周岁,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60302元/年*19年*10%=114573.8元)5、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8645元/年)。6、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2193元/年)7、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浙江省为例,2023年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为69228元)8、营养费浙江省营养费标准为30-50元。9、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浙江省为例,2023年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为69228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浙江省审判实践,一般需要构成伤残等级才会支持,10级伤残酌情支持5000元,9级伤残酌情支持10000元,以此类推。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11、鉴定费实践中如果是诉讼阶段法院委托的鉴定,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诉前伤者自行委托的鉴定,且重鉴后原鉴定结论被推翻,则鉴定费由伤者个人承担。12、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3、财产损失法院根据证据及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受伤旅客应注意保留例如购买凭证、支付记录、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