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受害人在工作现场发生倒地、而后死亡。被上诉人在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后,向上诉人申请理赔。上诉人不认可受害人意外死亡事实,发生本案纠纷。本案关键主要在于受害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是否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
在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围绕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经过播放本案监控视频证据,受害人倒地并未受到明显外力,无法直接证明受害人是否系意外死亡,法庭认定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无法证明事项。由此,举证责任分配则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尽到了要求投保人、受益人提供死亡原因主要证据的告知义务,被上诉人身为投保人是否明确不知、未履行提供理赔材料的义务,王梦婵律师、徐曾倩律师作为双方代理人,根据各自主张分别进行了举证。关于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是属于可转让属性的财产权利,还是无转让属性的继承权利,双方发表了各自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