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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评析 | “知网”败诉之后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9 18:14:14 点击:

前言


近日,又有一起颇为轰动的案件引起了网络上的激烈讨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周秀鸾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或“知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的二审,以“驳回知网的上诉,维持原判”而暂时落下帷幕。而原审判决已认定知网侵害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早在2019年,同为知名教授的周教授的丈夫赵德馨起诉学术期刊公司的案件就引起了广泛关注。赵德馨教授通过媒体发声,认为自己写的文章未经其同意就被刊登在知网上,既无通知也无报酬,本身就不合理,下载自己的文章甚至需要付费。自维权起算,截至去年底,赵教授已经就自己的100多篇论文进行维权,并已经全部胜诉。根据上月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可知,目前周教授的部分作品被侵权案件也已有了终审结果。


模式


早在知网出现之前,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尚未全面启动,早期的学术论著的刊载主要依赖传统的期刊、图书、杂志。而学术期刊公司恰恰赶上了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上数字化的浪潮,较早以刻录光盘的方式在中国开始了学术论著的数字化产业运营。当然,现在的知网早已从起初的光盘版转为全面互联网数字化运作的大型数据库在线平台。知网的数据库完整收录了上世纪起各类期刊一万余种,文献总量超六千万篇。在学术期刊尚无法单独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今天,知网始终通过与各类期刊杂志机构合作从而获取期刊所载的论著在互联网出版传播的权利,再通过构建数据库实现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知识信息通过知网实现了整合和共享。


不可否认的是,知网的发展模式并非一成不变,仅仅以资源整合的优势不足以持续让这个平台年入过亿。时至今日知网还具备文献数据评价、分类统计、知识检索、文章查重等衍生功能。依靠大数据的优势,知网所设“中国科学文献计量研究中心”持续发布针对期刊、图书、医院、高校的统计分析,涵盖人才评价、代表作评价、期刊引证年报、期刊国际影响力指数等规范性内容。这种功能的实现无疑巩固了各类学术期刊与知网的“紧密联系”,也进一步增强了知网在学术知识传播和管理的重要地位。对于学者而言,论著不仅仅需要被学术期刊登载,被与该期刊合作的知网纳入其资料库有时也成为了达成学术成就的主要目标。除了广泛传播外,这个平台的权威性能使得学者的学术观点和水准得到充分认可。


从经营角度而言,知网模式省去了单独找作者授权的麻烦,是以较低价格和成本获取了学术圈几乎所有的论著,通过传播途径的设计和衍生功能的开发增强学者对该平台的依赖,从而收取较高的费用(而且还会涨价)。现在我们当然知道知网模式依然存在法律风险,但这个漏洞如此明显根本不至于知网和广大作者到法院二审判决的当下才知晓。知网发展20余年,像赵教授夫妇如此高调表态维权到底的人少之又少,因为学者对知网的态度是非常矛盾的。


许可


据悉,知网在与机构编辑部合作过程都会签署类似赵德馨教授案件中出示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其中明确将期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驶授权给知网,并明确约定了授权的性质、范围、时间和费用。然而期刊仅仅作为汇编人并非原作者,知网及期刊在使用作品前还应当取得该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问题在于知网既不直接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只能通过期刊间接获得二次授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一般而言,学者投稿期刊虽然无需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是就禁止一稿多投的传统做法而言,他们之间的许可只能是专有性质(独占或排他)。虽然实施细则规定期刊无需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获得授权,但没有书面合同本身并不意味着无需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不能令期刊获得完全替代原作者的地位,包括著作权的转授权在内依然需要双方明确的约定才能作为行使依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赵德馨案件中被告知网提供的是期刊的《投稿须知》以证明原告的投稿行为视为同意该须知中转授权的条款。且不论作者投稿时是否看到过有关条款,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尚且存疑,《投稿须知》所列“出刊后还会将其编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系列数据库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平台等数据库”的表述实在难以构成授权许可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告知作者作品将入两库,对于两库如何使用作品未明确告知,也未明确告知两库将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更未向作者告知相关的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合同的必要内容”。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原三十三条)虽明确对出版机构可以不经同意转载他人已刊登的文章,但是实务中并未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环境。早在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短暂性地将网络转载适用法定许可,但此后司法解释的修改直接将该条删去,包括近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均未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畴。为此,知网关于其刊载适用法定许可的意见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可见关于知网这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困难,鉴于庞大的知网文献库,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途径会令知网面临数以亿计的赔偿金。但似乎在舆论压力产生之前,知网方面并无计划进行任何主动的自我救济。只是因为他们没有“合规意识”吗?


垄断


可能是舆论的发酵触动了有关部门的主动介入,国家市监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的调查也已正式立案。目前尚不清楚锁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但知网已表示愿积极配合整改,以示诚意。无独有偶,在今年3月杭州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大学教授状告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案件。可垄断问题终究只是其商业模式进一步扩大后的结果,而非问题的根源。社会舆论都在呼吁知网及时转变商业模式,知网也明确表态愿意接受批评和积极整改。


但知网的问题并非单方面转变模式那么简单。要知道在整个学术论著出版发行传播过程中,知网并不是论文的直接来源,在功能上知网最主要还是对文章进行网络传播。而传播的需求来自于整个社会数字化的变革以及各大期刊杂志在线下几乎无力自主推动发行传播的现实。


相比之下,零星的单位或个人虽然会订购一本或数本期刊,但完全无法满足学者和学术领域对论著传播、使用的需求。知网平台的出现恰好契合了期刊杂志的需求,期刊若不与知网合作,将是有害而无利。学者有投稿登载的需求,期刊有发行传播的任务,知网做的就是顺水推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增强用户黏度才得以获取最大收益。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知网进一步与期刊捆绑在一起并直接影响学术管理也在情理之中了。从另一方面看,期刊的运营是为了提升其在学术领域内的竞争力、影响力,国家层面也更需要培养有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期刊。而知网现有模式是将期刊的单篇文章单独纳入数据库,其实弱化了期刊“存在感”,而其对期刊进行评价、分析、统计的功能其目的只是为了捆绑期刊机构而对期刊发展并无裨益。结果是近乎垄断了论著传播途径的知网限制了国内期刊的壮大。


知网的改变需要经营者反思国际版权服务平台发展的大趋势,更离不开大环境的变革以及社会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章吴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维护、诉讼,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设计 


执业格言:

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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