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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业绩 | 智仁涉外团队接受委托后三天即成功为香港公司通过海事强制令程序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6 09:24:11 点击:


【案情简介】

FS是注册在香港的公司,2021年10月中旬,FS委托委托浙江XY代理出运4个40尺高柜集装箱的货物,从宁波港运往哥伦比亚BUENAVENTURA港,货物为化妆品、化妆包、注塑机机器等,FS为此支付了全部的海运费用。XY接受了FS海上运输代理的委托后,办理了涉案货物的订舱、出运等事宜,并从承运人处取回了四套正本提单。此时,XY以手中持有的正本提单为筹码突然要求FS另外再支付费用,FS不同意XY的无理要求,最终XY仅向申请人交付了一套正本提单,其余三份正本提单均被XY无故扣押,一直不予交付,这三套正本提单项下的货值折合人民币200多万元。通过船公司公示系统显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集装箱将于2021年12月26日、2021年12月28日到港。据国外收货人反映,集装箱到港后无故堆积港口超过8日,目的港口海关就会没收货物,集装箱堆积在港口造成的堆存费、滞箱费也高到惊人,FS多次要求XY交付正本提单,但XY都明确表示拒绝。为了避免巨额损失,FS找到智仁涉外团队,要求通过海事强制令程序拿到案涉正本提单。

【办案过程】

本案是很典型的海事强制令纠纷,符合海事强制令申请应当具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在FS求助我们的时候,经收货人提示,已经有一个集装箱到达哥伦比亚港口,另外两个集装箱也将很快到达,如果不能及时取回正本提单提货,那么集装箱滞留港口的经济损失将会十分巨大。由于时间紧张,事态紧迫,在FS公司做香港授权公证的同时智仁涉外团队就紧锣密鼓的准备申请文件、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宁波海事法院多次沟通,说明疫情期间FS公司的负责人无法到港签字公证授权,需要到法院面签的事实,宁波海事法院高效的通过了面签的要求。同时,我们也积极同保险公司接洽,要求他们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接到FS香港公司的主体资质公证件后,立即前往宁波海事法院进行面签并提交申请。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庭也当即受理了我们的立案申请,次日下发强制令裁定,并同时派出执行法官前往XY公司所在地进行执行。

【代理结果】

经过了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也得益于宁波海事法院高效的办事效率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本案成功执行,最终从收到FS主体资质公证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帮助委托人成功拿到三份正本提单,避免了集装箱被滞留港口甚至被没收货物等不利后果。委托人对我们高超的工作效率、顺畅的处理流程、良好的办案效果表示满意。

【法律评析】

一、交付正本提单的义务人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在保全制度上,属于行为保全,一般包括强制放货、强制放船、强制放单。本案属于强制放单,指一方当事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不签发提单的,应有权主体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申请人交付提单。被申请人一般是指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比如承运人,本案中的XY属于从承运人手中拿到正本提单却迟迟不予交付,因此也是交付提单的义务人。


二、海事强制令处理的都是紧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5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时间和效率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宁波海事法院的统计,最常见的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引发的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经由当事人的申请到宁波海事法院的立案、执行,一般会在3天内解决。本案也在我们预想中的时效内完成了整个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最大可能地避免了委托人的损失。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海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关于担保的要求,也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有密切关系,因为海事强制令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法律要求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赔偿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具体到实践中,申请人一般会采取请求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形式对申请事项提供担保。《海诉法解释》对担保的返还作了规定:海事强制令发布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


四、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有完善的程序保障


也正因为海事强制令处理的都是紧急事项,因此海事强制令作出后应当立即执行。行为的强制不同于对财产的强制,行为的强制实质依赖于被请求人的自觉履行。在被请求人拒绝履行时,《海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海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被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以上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生效文书的执行。因此,海事强制令在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方面,发挥着行之有效、无可比拟的作用。


此类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还需要注意一个关键点,即申请强制令时确保提单在被申请人处,以便后期执行法官执行时的有效和顺畅。


律师简介

林芳

浙江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