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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案例 | 醉酒女子拒不出示健康码,暴力踹门致伤反要物业赔偿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4 17:29:01 点击:


智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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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名称】


醉酒女子拒不出示健康码,暴力踹门致伤反要物业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5月凌晨,某女士酒后回到自己租住的小区,因未出示健康码,小区物业值班人员未予立即开门放行。在其按门铃的两三分钟里,某女士一边拿着手机录视频,一边抬脚猛踹单元玻璃门,随后单元门碎裂、某女士受伤。


2020年9月,某女士以因物业未及时开门导致她情急之下踹门受伤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办案经过】


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梳理了某女士提交证据中的细节要点、前往当时进行治安调解的派出所调取了当晚的监控视频、 找到了当时 1818 黄金眼的采访视频报道并提供了广大网友对此一事件的看法作为证据,从事件细节出发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从情理与法理两个角度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与论证。 


一、物业公司并无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1、物业公司未予立即开门事出有因,不存在侵害某女士的主观过错。2020 年初为疫情严控时期,物业公司严格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因某女士未出示健康码而未予立即开门的行为,是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恪尽职守,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生命健康安全的正当行为。 


2、某女士暴力踹门致伤是其有预谋的自发行为,物业公司并无任何加害行为。从某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只是在某女士按门铃要求开门时遵从疫情防控要求因其未出示健康码而未立即响应开门,并未采取任何可以致使某女士大腿、胳膊受伤的行为甚至是言语。


3、物业公司未立即开门与某女士暴力踹门致伤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某女士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只会进一步加剧矛盾。无论物业公司未予开门的原因为何,某女士都不应当采取暴力踹门的方式进行发泄。 


4、某女士自身对于损害后果是有预期明知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结合某女士提交的踹门视频可以看出,某女士是在明知踹门会受伤的情况下仍不顾自身安危多次暴力踹门直至受伤。 


5、某女士的行为本身是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已由派出所出具治安调解书进行认定,某女士也进行了相应赔偿,某女士的违法行为不应得到纵容支持。 


二、在疫情严控时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生命安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出入人员的查验事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予放行,正是恪尽职守、得到全体业主理解与支持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物业公司也因疫情防疫得当受到了市住建局及物业管理协会的通报表扬和认可。如因某女士自身的不理智行为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屈一人之威而弃全体业主安全于不顾,是违背社会价值导向,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客观尽职、全心全意地提供管理服务,从而影响小区的安稳。 



【代理结果】


法院充分认可我方代理意见,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中直接引用了我方部分意见,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生效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先后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评析,认为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意义。 


本案发生在疫情严控期间,物业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出入人 员的查验事宜,正是其行使对小区住户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结合《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物业是因吴女士未出示健康码而拒绝开门。即物业未开门是事出有因,不存在侵害某女士权利的主观过错。退一步说,即便物业是无故拒不开门,该拒不开门行为与吴女士暴力踹门致伤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踹碎玻璃门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放任自己以踹门的方式发泄情绪,最终造成自己受伤和公共财物受损的双重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由吴女士自己造成,与物业无涉。 



【办案亮点】


本案争议不大,但是代理律师仍然能够严肃认真对待,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认真研究,通过对视频内容的充分展示,明确告知主审法官原告在视频的第几分第几秒说了什么内容、总共踹了大门几脚等加深了法官对于原告过错的内心心证。做到了用对方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与此同时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反驳,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性。


【律师介绍】




郑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


执业格言: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