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新闻中心

智仁案例|主营业地在大陆的香港注册公司也可与内地关联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20:29:22 点击:


智仁案例


2021年12月11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和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已圆满落下帷幕。从1月11日起,我们将持续推送获奖的经典案例与优秀产品进行展示,旨在塑造律所核心竞争力,鼓励引导律师打造优秀案例和经典法律服务产品、促进法律服务水平的升级与整合,打造“智仁”专业化品牌,敬请关注。今天推送“经典优秀案例”系列。


【案由名称】


PM出口香港有限公司与宁波BOSHI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BAS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PM公司和BOSHI公司都是注册在香港的公司,2020 年 6 月 2 日,PM公司作为采购方与BOSHI公司达成了三份无粉乙烯基手套的买卖合同,约定 2020 年 6 月 12 日交货,从宁波始发到目的地迪拜。合同签订后,PM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BOSHI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


2020年7月下旬,BOSHI公司表示退回4个集装箱货物对应的货款,PM公司表示同意。2020年7月24日,大陆注册的BASA公司通过微信和邮箱向PM公司出具了《订单款项退款保函》,承诺会将无法供应的货物对应的款项退还给PM公司。2020年8月,PM公司还发现已收到的货物中有短缺,作为BOSHI公司和BAS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应某某表示同意退还该短缺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的美金加到总尾款里。但最终,无论是BOSHI公司还是BASA公司,都没有按时退还全部货款,因此PM公司将BOSHI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货款,同时要求BASA公司对BOSHI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作为PM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发现,虽然被告BOSHI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但案涉的采购合同和BOSHI公司的官网都显示其联系地为中国宁波,BOSHI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某某提供的名片也显示公司地址在中国宁波,BOSHI公司的联系电话和发货地也是宁波的电话和宁波港,委托人与BOSHI公司有生意往来多年,都是到宁波与BOSHI公司进行洽谈,以上证据已足以证明BOSHI公司的主营业地就在中国宁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使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使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于是代理人判断,本案可以使用BOSHI公司的主营业地即我国大陆法律来进行审理。通过进一步分析案情我们发现,BASA公司与BOSHI公司的经营、人员、办公场所、财产等方面高度混同,两公司不仅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完全一致,还使用同一个网址、电子邮箱、微信、电话号码等,日常与PM公司进行工作对接的员工经常混用两个公司的身份。同时,BASA公司发的函件用的是BOSHI公司的抬头,BASA公司对BOSHI公司的债务也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承诺履行。以上事实足以证明,BASA公司和BOSHI公司完全违背了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判断,两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而且BASA公司以行动表明加入了BOSHI公司的债务,BASA公司应当对BOSHI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收集证据方面 ,由于本案双方买卖合意的达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对方承诺退款等大部分案件事实都是通过微信群聊和邮件来往进行的,于是代理人建议当事人对与本案相关的电子证据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方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了“同案同判”的审判规则,大量搜索与本案案情相似且最终判决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整理成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院供其参考。



【代理结果】


经过了严密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PM公司与BOSHI公司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解除已达成一致,BOSHI公司应当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同时,法院也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可了应该适用内地法律以及两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BOSHI公司归还原告PM公司应付未付的货款以及利息损失,同时被告二BASA公司对被告一BOSHI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亮点】


本案有两个非常关键的要点:

一、香港注册的公司,若主营业地在大陆,可以使用主营业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

二、在确定了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本案又是一则非常典型的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案件。

法人间的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组织机构、财产、经营业务等方面的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现象。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去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是为了遏制债务从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制股东,接着从该控股股东流向其他受制于该股东的具有关联性的公司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当关联公司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实现公平,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介绍】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