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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案例 | 从十三年有期徒刑到无罪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19:20:56 点击:

智仁案例


2021年12月11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和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已圆满落下帷幕。从1月11日起,我们将持续推送获奖的经典案例与优秀产品进行展示,旨在塑造律所核心竞争力,鼓励引导律师打造优秀案例和经典法律服务产品、促进法律服务水平的升级与整合,打造“智仁”专业化品牌,敬请关注。今天推送“经典优秀案例”系列。


【案由名称】


从十三年有期徒刑到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经营一家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用私刻的武汉市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的私章,代表武汉市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作为建设方与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支付建设方工程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支付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工程没有如期开工,不久被告人李某不知去向。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后被告人李某的父亲退还了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于2016年1月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认为本案应该是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犯罪,李某既是主要负责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3月,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起诉,正好为加强辩护力量提供机会。毛贯忠律师受李某父亲的委托,为被告人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  


【办案经过】


被告人李某诈骗案件,在案发后没有实际归还能力,已经不可改变,因为被告人李某还有数千万的民间借贷不能归还。公安机关、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事实理由客观真实,单纯反驳难以取得有效的辩护。要证明被告人李某无罪必须找到有力的证据。在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本案作为合同诈骗罪主要证据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保证金退还担保:用甲方自动控制检测设备装置研发总部基地约1175.58平方米,总价7053540元的在售房源作担保,甲方向乙方退回保证金后房屋销售合同自动撤销,如无退还,房屋买卖合同自动生效。具体详细房号、单价见武汉市标准购房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这一条款告诉辩护人,应该还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并作为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在保证金不能归还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承建方可以用5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购买价值700万元的房屋。如果这一合同真实存在,就可以证明被告人在签订建筑承包协议的时候为质量保证金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被告人李某在不能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时候承建方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这一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查遍所有侦查卷宗,也没有发现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但如此,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相关证人,证明不可能有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辩护人根据自己几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判断这份合同一定存在,且是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之前或者同时已经签订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公安机关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的判断,辩护人认为不可接受。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李某,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确实已经签订,合同一式两份并且已经加盖了被告人公司公章,但两份合同原件都存放在承包方也就是被害人手中,最后是否让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权利交给承包方,只要承包方需要,加盖他们单位的公章即可。 


怎么通过被害人同意收集这份证据呢?唯一的办法就是有效的沟通。在与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中,首先是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情感支持,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也为他提供民事诉讼有利的证据。这样与被害人建立相互信任,然后在问被害人有无那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他说有,但他认为这份合同也是假的,所以他就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害人向辩护人出示了这份合同,并同意让辩护人拍照。在开庭时辩护人提供了这份合同的影印件,并向法院申请向被害人收集这份证据。 被害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这份证据。这为本案有效保护提供了最有力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这一份证据的取得,为本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确立了不可动摇的信心,这一份证据的取得也为本案最后取得无罪的判决结果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支持。 



【代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反复审理,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单位罚金及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为了取得合法的管辖权,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取了一份指定管辖函。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检察院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补充了新的证据。辩护人在原来一审的辩护观点以外,对新证据的证明对象进行了分析,认为新的证据不足以补充证明被告人有诈骗故意,建议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但辩护人的观点仍然被一审法院拒绝采纳,重新判处被告人单位罚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辩护人的观点终于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宣判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李某无罪。 


【办案亮点】


本案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后终于有了一个无罪的判决结果,这似乎说明,案件什么时候辩护都不为迟,但这样结果的取得代价太大。要最有效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的工作重心必须前移,因为辩护工作越往前移,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案辩护的困难,不是技术层面的困难,而是心理层面困难。根据前面的描述,基于本案的证据完全能够得出被告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的结论。但是法庭出色的辩护,换来的是一审法官的不屑和被告人公司罚金、被告人李某1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为委托人带来了些许的信心,但第二次一审仍判决被告人有罪,判处被告人公司罚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 11年。这时候作为辩护人,不但需要鼓励委托人和被告人让他们树立信心,同时还需要鼓励自己让自己坚定信心。


【律师介绍】




毛贯忠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资深刑辩律师

毛贯忠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为主,曾入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8年《中国刑辩大律师》、2016年《中国刑辩大律师》,事迹刊登在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毛贯忠律师是《2006~2008中国律师年鉴》、《2014中国律师年鉴》推荐的优秀律师,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推荐的优秀律师,也是2016年、2018年《中国法律年鉴》推荐的优秀律师。2015年,毛贯忠律师受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栏目的邀请,接受专访成为CCTV《影响力人物》,2016年获得全国十大优秀金牌律师称号,2018年被中国律师年鉴网评为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2018年度优秀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