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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案例 | 是否书面续签年度经销合同不是认定经销存续关系的唯一依据,品牌授权商草率终止经销合作关系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4 21:12:44 点击:



案由名称

原告W某诉被告浙江某某家居公司【下称L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W某自2017年底与L公司某家具品牌在A、B区域先后开始初步合作,2018年下半年筹备进入并开始使用L公司经销商合作系统。2019年初,W某和L公司分别签署了A、B区域专卖店2019年度经销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19年度,合同期满可续期,但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L公司同意。合同还对异地销售作出禁止性规定,违规异地销售应依约接受L公司处罚【第一次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第二次,终止合同】,异地销售以客户家实际使用城市为判断依据。


2020年初,L公司以A店有异地违规销售行为由,向W某下发了《异地违规销售处罚通知书》;2020年5月,下发了《<异地违规销售>催办处罚通知书》;2020年6月2日,L公司针对A店、B店下发了《停止合作通知书》。其中,A店的《停止合作通知书》载明停止合作的理由:1、异地违规销售;2、2019年度提货指标不达标;B店终止合作的理由:1、经营渠道不达标;2、2019年度提货指标不达标。


2019年度届满后, L公司并未直接关停经销商系统而是根据异地销售争议处理情况于2020年2月关停A店经销商系统,于2020年3月关停B店经销商系统。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双方持续每月对帐并就合作业务开展一些具体工作。另,L公司于2020年3月向W某发送了2020年度经销的空白合同,但双方未书面签署。2020年6月10日后,双方合作业务全面终止。


2020年1月始至6月期间,W某一直与L公司交涉,认为:A店不存在异地违规销售、B店不应受株连,关于A店经销的商品实际在异地使用并非A店原因、而属A店客户购货后的处置物权的行为,A店事前事后不知情且A店客观上无法控制,L公司未听取A店申辩核清事实就草率处罚不当,请求L公司收回处罚决定。L公司认为其按实际使用城市判定异地销售的规则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关于处罚金额经协调可按20万元处理。双方未就异地违规销售处罚事宜达成共识。


2020年6月,W某收到L公司针对A店、B店《停止合作通知书》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办案经过

夏忠勤律师接受W某委托后,对于该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收集,并剖析了案件争议四个方面焦点:1、L公司以A店存有异地销售行为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之一是否成立;2、L公司以2019年提货指标未完成、经营渠道未达标为由作为终止理由之一是否成立;3、双方2020年未签订书面经销协议是否影响经销关系延续,若L公司以此抗辩是否成立;4、赔偿损失范围的界定。经诉前评估认为,若L公司以焦点1、2为中心作出抗辩,则我方将处于主动地位,胜率大;若L公司以焦点3为中心作出抗辩,易引发裁判观点分歧;关于争义焦点4,关于存货损失宜按原价主张、货物退还,损失价值可通过清点存货数量结合举证原价完成举证责任,但裁判观点也容易发生分歧;装修损失可通过评估鉴定现值完成,但关于是否应当分摊使用年限以及如何分摊会有争议;经营损失通过举证成本损失和按正常经营该品牌每月平均毛利来完成举证责任。根据上述焦点分析,本案诉讼着重准备了焦点3、4的证据材料。经研判,本案诉讼虽有较大的风险和争议,但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经销商必要的司法救济的高度而言,本案有据理力争获取赔偿的空间,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在说透诉讼风险后,正式接受代理提起诉讼。


2020年7月,一审法院受理。经证据交换,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A店、B店装修损失进行了评估。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25日两次开庭。2021年4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仅支持了退还预付货款请求,未支持赔偿损失之诉求【一审裁判的主要裁判观点“2020年双方经销合作关系因未续签经销合同已不再存续,少量交易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口头的经销关系成立”】。


上诉后,二审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庭询调查,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2021年12月17日组织双方现场清点W某A店、B店的存货数量和价值。2021年12月底,二审改判L公司赔偿W某各项损失180万元。


代理结果

二审采纳我方提主要代理意见,裁判文书中的“该区域性经销商合作模式下,双方均谋求长期发展合作共赢,经营者需要对场地租赁、门店装修、员工培训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该成本无法在短期内收回而需要长期合作逐渐回收,供应商也需要通过专卖店的长期稳健发展来开拓和培养市场,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双方双向选择决定合作即相互之间对长期合作均有正常预期和合理信赖,该共同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该合作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能简单以年度合同是否及时申请和签订来判断合作关系的状态,而应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来综合判断”、“双方延续合作并实际履行下一年度合同即表明L公司已放弃依据上一年度提货指标不达标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因为其他争议而重新取得”、“在W某在已做合理解释的情况下,L公司未作任何核实,仅以产品异地出现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存在重大制度漏洞和道德风险,排除经营商主要权利并加重经销商责任,也不利于供应商正常管理和经销合作的良性发展”“关于W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综合考量双方正常合作的周期、终止合作的具体原因,装修投入和终止合同时的残余价值及重复利用的范围、家具物品的原采购价值和合理贬损、合作中双方的可期待利益等其他因素,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的裁判观点,也是我方代理过程一直强调和据理力争的代理意见。


此案涉及品牌家具生产商利用其优势之地位制订的格式合同条款如何适用,也涉及对品牌授权商权利行使保护边界的把握。同时,此案警示了品牌专卖授权商制订格式合同条款应注意合规性的审查,并非任何条款均可任性制定,品牌专卖授权商在处罚经销商也应审慎而为,是否签订书面合约并非是认定经销关系的唯一依据,各方应秉持尊重客观事实、诚信而为;同时,也警示经销商与品牌专卖授权商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之格式条款内容的法律风险,此类法律风险与品牌优劣的市场风险均是同样重要,漠视法律风险就可能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失。该案例对于触动品牌家具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平等签约、善意合作、形成良性产销关系、品牌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正面作用。


办案亮点

本案涉及强势品牌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对不顺从其单方强制管理行为的经销商予以制裁仍至终止合作的情势下,经销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在此类纠纷中,由于授权经销的品牌企业通常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书面经销合同以“一年一签”的方式控制经销商,是否签约、续约的主动权均由品牌授权商掌控,经销商处于被动地位。代理此类案件,缺乏有利的先天条件,对代理律师而言,有一定的挑战性。该案代理过程中,诉前剖析到位、证据收集全面、攻防有序有理有节,特别是在代理观点上敢于大声呐喊“法院应当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经销商予以正当必要的司法救济,既要审查合同书面签订的事实,也要尊重事实行为,更要尊重各方对自身行为的定性;既要认真分析双方诉讼中的主张,也要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矛盾的实质;既要看到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平等的一面,也要充分注意双方实质的强弱差异,特别要注意品牌经销商利用格式条款设定大量“一边倒”的霸主条款,注意到品牌授权商在履约、续约中的绝对主导地位,注意到因品牌授权商在实际操作中自身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事而形成新的已被经销商接受的惯例和规则”,体现了满满的正能量。二审裁判站在营造品牌授权商与经销商建立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高度,采纳代理律师该方面的代理意见,裁判结果发挥了正面的司法价值,也让当事人感到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智慧。


律师简介

夏忠勤

浙江智仁(建德)

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方向:

行政法、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公司法,现为建德市政府等30余家机关事业和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格言:

做一个有良知有智慧有温度有恒心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