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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业绩 | 三年三审挂靠人最终取得优先受偿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3 17:31:12 点击:

近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建工与房地产部律师团队为实际施工人成功打赢涉外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并为8000多万元的工程价款争取到优先受偿权。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经三年多漫长诉讼之路,终于在2022年4月底接到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迟来的判决。判决认定原告梁某某系业主安徽某建设公司明知的挂靠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享有工程价款支付请求权,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建工房产部律师团队作为本案原告梁某某的律师团队,全权代理原告参与本案二审与重审的诉讼,通过三年的努力,终于为客户争取到本该享有的民事权利。


梁某某及其父亲与安徽某建设公司商谈好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后,再从浙江某建设公司借用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安徽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浙江某建设公司、安徽某建设公司先后进入破产程序。为有效控制工程款,支付案涉工程人工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梁某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建设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阶段,原代理律师认为挂靠人与转分包人的民事权利是一样的,所以未对该两类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进行区分,加之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矢口否认明知原告梁某某的存在,造成梁某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二审阶段原告更换了代理律师,代理人明确提出梁某某系挂靠人,且系发包人明知的挂靠人,并补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审阶段提出了新观点,认为对于发包人明知的挂靠人,双方建立了实际的发承包关系,发包人与挂靠人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挂靠人就是承包人,所以挂靠人享有工程价款支付请求权,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过代理人的争取,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代理人紧紧抓住原告梁某某系业主明知的挂靠人的身份这个要点,坚持二审期间的诉讼观点,重审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并因此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诉讼过程充满艰辛,诉讼结果太多变数。律师只有坚持法治信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工作目标,才能取得更加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