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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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贯忠
毛贯忠 专职律师
办公地点:杭州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执业证号:13301200410442870
电子邮箱:jdmgz@sina.com
固定电话:0571-89809459
移动电话:13968132060
智仁码:003
QQ:1060221082
微信:
基本介绍

毛贯忠律师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2003年执业律师以后成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入围法律出版社2008年《中国刑辩大律师》、2016年《中国刑辩大律师》,事迹刊登在人民日报出版社《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中国商务出版社《大国律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毛贯忠律师是《2006~2008中国律师年鉴》《2014中国律师年鉴》推荐的优秀律师,是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推荐的优秀律师,也是2016年、2018年《中国法律年鉴》推荐的优秀律师。2015年,毛贯忠律师受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栏目的邀请,接受专访成为CCTV《影响力人物》,2016年获得全国十大优秀金牌律师称号,2017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2018年接受中国网《毛贯忠:为中国刑辩事业贡献力量》直播访谈,被中国律师年鉴网评为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2018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毛贯忠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刑事办案经验,在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至目前已有数十起案件,经毛贯忠律师的辩护,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个或数个罪名被认定无罪。

主要职务

主要荣誉

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2018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2017年全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
2016年全国十大优秀金牌律师
2015年CCTV影响力人物
2008年、2016年中国刑辩大律师

著作文章

著作类:
《归途回望》

文章类:
《易经三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知、非知——他们就这么被冤枉了》
《嗔,一起无来由的杀人案》
《毛贯忠律师:从十三年有期徒刑到无罪的有效辩护》
《污染环境的罪与非罪》

主要业绩

1. 2016年8月,被告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诈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单位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被告单位的二审辩护人。二审庭审中,毛贯忠律师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2016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8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无罪。
2.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毛贯忠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刘某某难以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经过多方努力,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最终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满以前,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了撤案的决定。
3. 2016年10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毛贯忠律师为其提供了辩护。法院经过大半年斟酌,于2017年9月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毛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引起了二审法院的足够重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底作出了“上诉人王某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发回重审”的裁定,辩护人的二审辩护取得了成功。
4. 刘某为某村镇银行某支行行长,建德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两罪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公安局对刘某的犯罪事实定性错误,应以集资诈骗罪一罪起诉。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以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一罪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从轻判决的辩护,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刘某对判决结果极其满意,本案属于不是无罪辩护的无罪辩护。
5. 2016年10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因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0月将王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毛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认为只能认定王某购买个人信息500条,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最后公安机关作出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并撤销了案件。
6. 2016年3月诸暨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家属委托浙江省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方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意见,并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不久该案被撤销。
7. 2015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嘉善县人民检察院逮捕,2015年6月移送审查起诉,反贪局认定孙某某受贿13万余元。此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属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孙某某辩护。辩护人采用了各种办法使本案在刑法第九修正案生效以后审判。该案2016年3月开庭审理,2016年底法院作出了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定。原本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喜出望外。
8.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是毛贯忠律师原检察院同事,后调离检察院,在提前退休以后到安徽省宣城市开矿,2015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2016年初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将余某某移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此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两次向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在两次退查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9. 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贯忠为朱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庭审中,毛贯忠律师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0. 被告人高某某是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2013年12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委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毛贯忠律师为其辩护。2015年1月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江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