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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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精英

汪勇
汪勇
办公地点: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侵权案件、合同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
执业证号:13301201220344903
电子邮箱:wangyonghz@126.com
固定电话:0571-89715909
移动电话:13588239930
智仁码:051
QQ:271741182
微信:wylawer1840
基本介绍
教育背景
湘潭大学法学院 法学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法学博士
 
专业方向
诉讼方面偏重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熟悉侵权案件、合同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非诉领域偏重于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合同审查及谈判等业务。个人法律事务包括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
 
培训项目
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网络犯罪疑难问题及辩点分析
刑罚执行法律业务培训
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公益)
服刑人员法律知识讲座(公益

个人网址
http://blog.sina.com.cn/qianggawan

执业格言
律师当秉持法意,明辨事理,洞察人情。

 
主要职务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杭州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
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湘潭大学浙江校友会副会长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
杭州市临平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专家库专家
杭州市西郊监狱社会监督员
主要荣誉
专业资历
现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1994年获全国律师资格,曾在某警官学院担任专业教师11年,在某省属重刑犯监狱挂职锻炼半年。担任多家国有和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合同纠纷案、票据纠纷案、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工伤损害赔偿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名誉侵权案、离婚案、一般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和其他利益。
担任玩忽职守案、贪污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药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合同诈骗案、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诈骗案(普通诈骗和电信诈骗)、职务侵占案、寻衅滋事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赌博案、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介绍卖淫案、贩卖毒品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污染环境案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多起案件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批准、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当事人免刑或适用缓刑,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著作文章
在《法制日报》《中国审判》《刑事法评论》《云南大学学报》《律师与法制》《法治研究》《云梦学刊》《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专著《理性对待罪犯权利》1部,主编《监狱刑务处理实务》,参编教材3部。主持教育部课题1项,参与国家级课题、司法部、教育部课题4项。系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多次担任浙江省军转干部培训班、浙江省监狱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班、检察机关业务培训班、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培训班的主讲教师。管理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法门老犬”(微信号:famenlawyer),所撰的多篇微信文章被众多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类微信公众号转载。
 
主要业绩
典型案例
1.温州市某企业法人代表欧某某涉嫌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上诉后发回重审,重申后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台州市属某县机关高工叶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作定罪免刑辩护,法院采纳予以免刑。
3.绍兴市属某县级市青年来某某网上购物,以涉嫌买卖爆炸物罪在侦查期间被刑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后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作出撤案的处理。
4.嘉兴市属某县级市汪某某因赌博案被起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年6月有期徒刑且不能适用缓刑。在一审期间辩护人以部分涉案事实证据不足为辩护要点,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
5.温州市属某县级市以非法经营罪对丁某某起诉,在第一次开庭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后在第二次开庭中,公诉方将起诉罪名临时改为污染环境罪,辩护人继续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后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
6.湖州市某区池某某涉嫌诈骗案,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对池某某作出撤案处理。
7.长沙市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涉嫌诈骗案在绍兴市某区被刑事拘留,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交何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对何某作出撤案决定。
8.金华市所属某县级市大学毕业生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判决与羁押时间基本相同(实报实销)。
9.台州市属某县级市李某某介绍卖淫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及时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获得批准得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一审阶段辩护人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获法院采纳。
10.杭州市某区章某某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起诉,其量刑范围为7-15年有期徒刑。辩护人作变更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得到法院采纳,所判定的刑期远低于7年有期徒刑。
11.杭州市某区大学毕业生刘某以诈骗罪起诉,辩护人作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并同时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决变更罪名并对适用较短的刑期并对其适用缓刑。
12.桂林市某区企业负责人刘某某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意见,检察机关同意变更,后于审判阶段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13.杭州市某区一知名药企销售人员范某涉销售假药案,在侦查阶段介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多次提出辩护意见,最终范某以相对不起诉结案。
14.杭州某文化公司负责人涉虚开发票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意见,检察院后以相对不起诉结案。该案的办案手记在《浙江律师》杂志登载。